索引号:

11330282002976461L/2023-175048

发布机构:

市住建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文件解读

政策层级:

县级政策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日期:

2023-04-18

成文日期:

2023-04-13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文件编号:

慈住建〔2023〕33号

解读:《关于慈溪市物业保修金退还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4-18 14:32 信息来源:市住建局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保修资金退还程序,保证开发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设定依据

根据《浙江省关于物业保修金退还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建〔2017〕1号)《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浙人大常〔2021〕42号)和《宁波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甬政发〔2022〕46号)要求制定。

三、主要内容

(一)保修金余额退还管理

1.保修金退还的条件

保修金的储存期限为8年。储存期限从物业管理区域内首套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保修责任期满后开发建设单位可凭房屋交付证明等材料向市住建局申请保修金退还。

2.保修金退还的申请主体

保修金退还事项由保修金交纳的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

3.保修金退还的申请及审核流程

4.保修金退还的异议处理

5.保修金退还的特殊情形

(二)无退还单位的保修金余额管理

1.无退还单位的保修金余额管理

开发建设单位因歇业、破产或出现其他情形,致使单位不存在的,业主委员会可凭房屋交付证明等材料申请将保修金余额转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2.无退还单位的保修金余额的申请主体

由保修金所属项目的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

3.无退还单位的保修金余额管理的申请及审核流程

(三)建设单位同意保修金余额转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

1.保修金余额转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条件

保修金所属项目的物业交付之日起满8年的前90日内,保修金交纳的开发建设单位可向市住建局提出申请将保修金余额转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2.保修金余额转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主体

保修金余额转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保修金交纳的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

3.保修金转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申请及审核流程

(四)保修金计息

保修金存储期限内每年结息一次,当年交存、使用或者退还的部分按照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其他按照当年1月1日的一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

四、解读单位和解读人

解读单位:慈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陈驰航,联系电话:63072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