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政务新媒体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3-04-21 17:19 信息来源:慈溪市人民政府网站

为加强政务新媒体管理,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新媒体规范化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相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新媒体,是指我市各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自行开发建设的移动客户端,以及在微博、微信、公众号、今日头条、抖音、快手等第三方平台上开设的账号。

第二条 按照“谁开办、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实行归口管理,各责任部门做好新媒体建设管理运行维护和信息审核发布工作。

第三条 注册、开发政务新媒体应严格按照《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经各单位研究,并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批。

申请新开政务新媒体账号的主办单位,需向市政府办公室书面提交《账号开设申请表》。单位内设科室和个人,均不得作为政务新媒体的账号主体或认证主体。

第四条 政务新媒体需关闭、注销的,经本单位会议研究进行公告注销账号,并在7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政务新媒体账号开设1年以上,出现以下6种情况之一时,应当予以注销:

1.在全省政务新媒体管理平台的运营效果指数连续2次考核低于全省同类型账号平均值;

2.上一年度2次被上级通报的问题账号;

3.出现14天未更新情况2次或在浙江省政务新媒体平台出现问题提示3天内未整改;

4.出现内容安全、泄密事故等严重问题;

5.部门账号粉丝数低于全市常住人口1%;

6.镇(街道)账号除粉丝数大于辖区内常住人口20%,且运营效果指数长期保持在本市全部政务新媒体账号前5名外,原则上一律取消。

第五条 账号运营期间,如出现安全、泄密事故,内容不更新、互动回应差等问题,视为不合格账号并立即注销;开设1年后综合考量账号运营情况,若符合退出机制或未实现账号开设承诺事项,予以注销处理,原则上主办单位1年内不可再申请新开账号。

第六条 规范转载发布工作,原则上只转载党委和政府网站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稿源单位发布的信息,各信息责任单位转载中央、自治区、市级新闻信息网等网站和各类报刊上已刊登发布的信息时,需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擅自发布代表个人观点、意见及情绪的言论,不得刊登商业广告或链接商业广告页面。

第七条 审核程序

(一)认真落实政务新媒体管理工作要求,严肃信息发布审核纪律,严格内容发布审核制度,坚持分级分类审核、先审后发,明确审核主体、审核流程,严把政治关、法律关、政策关、保密关、文字关,未经审核不得发布,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把握信息内容审核重点,凡发布信息中出现敏感内容、重点词汇的,要反复审核,确保内容准确、表述规范。

(二)各政务新媒体责任单位须指定一名信息工作人员,拟定信息内容后,需进行内部审核,重点是对拟发布内容的涉密性、准确性、时效性等进行审核。对于一般政务类信息,由单位信息审核责任人签发;对于重要信息,须经各单位第一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可发布。

第八条 各政务新媒体责任单位发布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时,需经市政府办公室同意后方可在政务新媒体发布。

第九条 严格执行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密审查制度和应急预案,加强对账号密码的安全管理,防止账号被盗用或被恶意攻击等安全事件发生提高政务新媒体安全防护能力。

第十条 加强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对于泄露后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要加强管理,确保不泄露。

第十一条 加强政务新媒体的日常监管,定期组织检查,积极运用技术手段进行实时监控,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信息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失、泄密或不良信息传播等严重后果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