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82MB1602767C/2023-176392

发布机构:

市医疗保障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卫生服务事项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医保/医保

发布日期:

2023-05-23

成文日期:

2023-05-23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关于慈溪市集中受理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纳入医疗保障协议管理申请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3-05-23 14:12 信息来源:市医疗保障局

根据《宁波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实施办法》(甬医保发〔2021〕52号)和《宁波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实施办法》(甬医保发〔2021〕53号)有关规定,现将慈溪市2023年6月份集中受理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纳入医疗保障协议管理申请的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受理时间

本次申请期为2023年6月的前5个工作日(6月1日8:30至6月7日17:00)。医药机构正常营业、人员参保及注册等所有时间节点均按2023年5月31日计。

二、申请条件

符合《宁波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实施办法》(见附件1)第六条、第十条所具备的基本条件,且不存在第十一条所列情形的医疗机构,可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申请纳入医保协议管理。

符合《宁波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实施办法》(见附件2)第六条所具备的基本条件,且不存在第七条所列情形的零售药店,可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申请纳入医保协议管理。

三、申请方式

(一)医疗机构按《宁波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填写《宁波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和《宁波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评估表》。《申请表》和《评估表》需经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零售药店按《宁波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填写《宁波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和《宁波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评估表》。《申请表》和《评估表》需经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按照《宁波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和《宁波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的要求,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应在6月1日8:30至6月7日17:00期间完成申请,并向属地医保经办机构通过邮箱(501650457@qq.com)提交电子版的相关材料。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申请医保协议管理操作指南详见附件3。属地医保经办机构将于6月7日17:00前,与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联系确认是否受理申请,如医疗机构、零售药店未接到确认电话,请与属地医保经办机构联系。

申报联系地址及电话:慈溪市医保中心(北三环东路1999号)819室,63938303。

四、其它事项

(一)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纳入协议管理的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核联查、专家评估、结果公示、公告五个环节。

(二)本批最终确定的新增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应按要求接入医保信息系统,并通过联网测试(具体要求见附件4)。

(三)各类医疗机构应同时申请纳入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四)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详见附件5。

(五)浙江省医保疾病和手术ICD2.0编码详见附件6。

(六)医药机构药品、医疗服务项目、从业人员等样表详见附件7。

附件:1. 附件1 《宁波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实施办法》(甬医保发〔2021〕52号).pdf

2. 附件2 《宁波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实施办法》(甬医保发〔2021〕53号).pdf

3. 附件3  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申请医保协议管理操作指南.docx

4. 附件4 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系统接入说明.rar

5. 附件5 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rar

6. 附件6 浙江省医保疾病和手术ICD2.0编码.rar

7. 附件7 医药机构药品、医疗服务项目、从业人员等样表.zip

慈溪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慈溪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管理中心

2023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