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某不服慈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履行查处职责

案号 甬慈政复决字〔2022〕43号
案由 不服未履行查处职责
申请人 顾某
被申请人 慈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复议结论 驳回复议申请
审结日期 2022-08-10
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履行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改建查处职责,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表述不清楚、证据不齐全,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进行了补正。本机关于2022年5月17日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被申请人收到该小区2号楼业主群体性信访,反映该栋楼次卫生间通风道无法正常使用问题。2018年6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信访反映上述同一问题。同年7月1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住建访告2018〕16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称会督促企业整改。2019年1月,经宗汉街道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共有120户2号楼业主(不包括申请人)对2号楼通风井补偿及改造方案予以签字确认,同意建设单位的整改方案。同年6月6日,该栋楼次卧卫生间通风井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21年4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依法申请行政履职申请书》,提出两项请求:1.判定2号楼次卧暗卫生间排气道改造违法违规,限期责令当事人恢复原状;2.对2号楼次卧暗卫生间排气道改造违法涉及的相关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同年7月2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主要内容为“目前房产公司已编制整改方案。我局督促房产公司对方案进行进一步深化,并进行整改”。2022年5月10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本案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不动产权证,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信访复字〔2017〕010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住建访告〔2018〕16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人民调解申请书、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人民调解协议书、通风井补偿及改造方案确认单、卫生间排气道解决方案、次卧通风井维修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依法申请行政履职申请书、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关于慈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不作为、不履行法定职责举报及索赔请求》、信访答复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参照上述规定,对于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只有业主委员会或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个别业主不具有单独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本案中,申请人作为个别业主,要求被申请人查处2号楼次卧卫生间排气道及管道井改建违反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强制性法律条文,卫生间排气道及管道系业主共有部位,且该改造方案系经人民调解由绝大部分业主与建设单位协商确定,该改造涉及业主共有利益,故其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主体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本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4月向被申请人提出履职申请,被申请人于同年7月23日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并予送达,申请人迟至2022年5月10日申请行政复议,其申请行政复议已超过60日的法定期限。关于申请人提出的赔偿问题,鉴于申请人主张的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故该赔偿问题亦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