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某不服慈溪市人民政府坎墩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行为
案号 | 甬慈政复决字〔2022〕47号 |
案由 | 不服强制拆除行为 |
申请人 | 施某 |
被申请人 | 慈溪市人民政府坎墩街道办事处 |
复议结论 | 确认违法 |
审结日期 | 2023-07-11 |
复议决定书 |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并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前调解。同日,本机关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前调解通知》。因受理前调解不成,本机关于5月18日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本市坎墩街道村民。根据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自述,其于1998年在坎墩街道坎中村新建20平方小屋,后又搭建了一个雨棚。申请人未提供上述建筑获得审批的证据材料。经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15日现场勘测,上述平房占地面积19平方米、钢棚屋占地面积106平方米。2022年3月1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慈坎责改[2022]8号),该通知书载明:“你户未经批准擅自在坎墩街道XX号东违章建筑,建筑占地面积143平方米,建筑程度完工该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土地监察条例》、浙政办发〔2013〕69号和慈政发〔2012〕36号文件精神,现责令你单位(户)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叁日内自行整改,即自行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否则慈溪市人民政府坎墩街道办事处将依法行政强制拆除。”申请人未自行整改。3月23日,被申请人对上述建筑进行了强制拆除。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关于施振宇用地相关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镇(街道)仅对属于乡、村庄规划区内违反规划的违法建筑具有查处的法定职权。本案中,被申请人所作涉案《通知书》既引用了《土地管理法》,又引用了《城乡规划法》,但被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违法建筑是否属于乡、村庄规划区,故被申请人所作涉案《通知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等规定,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应当遵循催告、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公告等法定程序,而本案被申请人在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前未履行上述法定程序,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鉴于该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已执行完毕,已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应当认定被申请人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23日对申请人平房和钢棚屋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违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