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不服慈溪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
案号 | 甬慈政复决字〔2022〕62号 |
案由 |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 |
申请人 | 郭某 |
被申请人 | 慈溪市公安局 |
复议结论 | 维持 |
审结日期 | 2022-08-29 |
复议决定书 |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慈公(治)行罚决字[2022]034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龙山某业主,其购买了该楼盘三套房屋。2022年5月中旬,申请人以其购买房产的楼盘对外低价销售为由,在微信维权群内鼓动业主前往宁波维权闹事。5月23日13时许,申请人伙同数十名业主在宁波市人民政府1号门附近聚集,并在现场呼吁在场业主穿事先定制的维权背心,经现场处警民警告知后仍不肯离去,扰乱了宁波市人民政府的工作秩序。同日17时30分许,鄞州区公安分局新城派出所将涉嫌扰乱单位秩序的申请人移交被申请人处理。同日,被申请人作出慈公(龙)受案字[2022]00834号受案登记表,予以受案调查。2022年6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了申请人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申请人确认不提出陈述和申辩。同日,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扰乱单位秩序事实成立,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慈公(治)行罚决字[2022]03458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同日,被申请人将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慈公(治)行罚决字[2022]034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慈公(治)行罚决字[2022]034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送达回执、行政处罚审批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询问笔录、微信聊天截图、视频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第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3月10日起施行)第一条规定,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七)采取静坐、示威、喊口号或采取其他方法扰乱单位秩序,经执法人员劝说拒不离开。本案中,根据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视频、微信聊天截图等相关证据,可以认定申请人扰乱了宁波市人民政府的工作秩序,且存在经执法人员劝说拒不离开的情形。被申请人对上述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被申请人结合申请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造成结果等情况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系在法律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作出,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但被申请人所作涉案处罚决定书对运用裁量基准的情况未告知阐明,本机关对此予以指正。被申请人作出受案、调查取证、决定、送达等程序符合规定。综上,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2年6月2日作出慈公(治)行罚决字[2022]034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