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某不服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

案号 甬慈政复决字〔2022〕76号
案由 不服《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
申请人 童某
被申请人 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 某公司
复议结论 维持
审结日期 2022-11-17
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的行政行为,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进行了补正。本机关于2022年8月29日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19日,申请人与第三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自2021年12月19日起至2024年12月18日止,申请人在第三人处从事餐厅服务工作。2022年3月1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寄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申请人主要投诉请求为“要求第三人按照招聘广告全职薪资补足2021年12月19日至2022年2月28日期间的工资,以及补足在此期间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同日,被申请人作出慈人社监立字[2022]821号《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决定受理申请人提出的劳动保障监察申请。针对申请人投诉事项,被申请人通过审查劳动合同、工资单、考勤记录表、调查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依法进行调查。根据申请人的考勤记录2021年12月工作98.67小时(其中5.35小时为晚班时间)合计应发早晚班补贴和综合工时制合计工资为1672.5元,扣除申请人自己社保承担部分实际支付工资为1257.08元;2022年1月合计考勤104.78小时(其中早班0.42小时,晚班3.19小时,法定节假日6.4小时)合计1856.93元,扣除社保和公积金承担部分实际支付工资是1327.48元;2022年2月实际上班时长156.17小时,年休假16小时,总计172.17小时(其中晚班时间2.77小时,法定节假日23.02小时),申请人在1月因工伤休息80小时(工伤假工资1176元)合计4744.74元,扣除社保和公积金承担部分实际支付工资为4215.29元。根据申请人的考勤记录,第三人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足额支付了基本工资、加班工资、节假日工资。6月7日,被申请人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规定,作出《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告知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仲裁,撤销立案处理。6月9日,被申请人将涉案《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被申请人提供行政复议答复书、《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及送达回执、《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劳动合同、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考勤表、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具有对劳动报酬支付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法定职责。《关于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撤销立案事项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2号)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立案后经调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立案:……(六)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应当由劳动争议处理或诉讼程序办理的;……。《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程序办理:(一)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本案中,申请人涉案投诉实际上系要求第三人按招聘广告而不能按劳动合同支付其基本工资、加班工资等,该类工资支付标准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立案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16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并于同日作出立案调查。被申请人根据相关规定,于2022年6月7日作出《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仲裁,已经履行了调查处理的职责。同时,被申请人作出涉案告知书,履行了受理、告知、送达、期限等程序规定,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2年6月7日作出《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的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