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某不服慈溪市附海镇人民政府作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案号 | 甬慈政复决字〔2022〕102号 |
案由 | 不服作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申请人 | 祝某 |
被申请人 | 慈溪市附海镇 |
复议结论 | 撤销 |
审结日期 | 2023-01-16 |
复议决定书 |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注销2021浙规个乡字第02205553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行为,于2022年10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27日,慈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申请人核发2021浙规个乡字第02205553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该许可证载明:“建设单位(个人),建设项目名称个人建房,建设位置附海镇,建设规模50㎡”。2022年3月24日,被申请人在该许可证上手书“作废”并加盖“慈溪市附海镇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印章。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2021浙规个乡字第02205553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农村村民应当持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住宅设计图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村民也可以持前款规定的材料直接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乡、村庄规划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建设用地位置、允许建设的范围、基础标高、建筑高度等规划要求。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核发本条规定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该法第七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根据以上规定,涉案许可证由慈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发,被申请人无权以自己的名义撤销或注销该许可证,且被申请人亦未提交申请人主动申请注销该许可证的相关证据材料,故被申请人对该许可证加盖“慈溪市附海镇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印章予以“作废”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属于超越职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对2021浙规个乡字第02205553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予以作废的行政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