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不服慈溪市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号 甬慈政复决字〔2022〕113号
案由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 陈某
被申请人 慈溪市公安局
复议结论 维持
审结日期 2023-02-13
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慈公()行罚决[2022]07087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行为,于202211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行政复议申请表述不清楚,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进行了补正。本机关于20221117日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至11月,申请人在本市观海卫镇家中,多次以网络百家乐的形式进行赌博,个人赌资在10000元以上。2021年1月7日,慈溪市公安局观海卫中心派出所发现申请人涉嫌赌博,于当日受案。同日,申请人主动投案并观海卫派出所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同日,观海卫派出所认定申请人在缓刑考验期网络赌博事实成立,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作出慈公(观)行罚决字[2021]00107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申请人罚款五百元,并于同日将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申请人。2022年9月8日,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慈检检建受[2022]18号检察建议书,认为申请人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且有参与网络赌博或赌资数额较大等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对申请人作出单处罚款的处罚系未准确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议准确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依法撤销慈公(观)行罚决字[2021]00107号行政处罚决定,对申请人赌博行为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022年11月5日,观海卫中心派出所认定该00107号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罚款的处理不妥当,根据《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慈公()行[2022]00019撤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撤销了该00107号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11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以微信方式书面告知了申请人拟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五百元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申请人确认不提出陈述和申辩。同日,被申请人认为前述拟处罚内容未考虑申请人具有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情节,遂又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拟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二日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申请人在电话里表示无异议。同日,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在缓刑期间多次以网络百家乐的形式进行赌博且个人赌资在10000元以上和主动投案的事实成立,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作出公()行罚决[2022]07087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申请人行政拘留十二日11月6日,被申请人将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过挂号信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2020年8月31日,慈溪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浙0282刑初937号刑事判决,判决申请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申请人缓刑考验期为2020年9月11日至2022年1月10日止。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慈公(观)行罚决字[2021]00107号行政处罚决定慈公()行[2022]00019撤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公()行罚决[2022]07087号行政处罚决定身份证复印件,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慈公(受案[2021]00070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支付宝及微信转账记录、慈公(观)行罚决字[2021]00107号行政处罚决定及送达回证、2020)浙0282刑初937号刑事判决书、慈检检建受[2022]18号检察建议书、慈公()行[2022]00019撤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邮寄凭证、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微信截图、情况说明及视频、公()行罚决[2022]070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邮寄凭证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第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规定,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或者在缓刑期间,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从重处罚。《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六条规定,刑罚执行完毕六个月内,或者在缓刑、假释期间,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属于“情节较重”“情节严重”。该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七十八条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终端设备等投注赌博的,属于“情节严重”。申请人实施涉案违法行为当时有效的《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第(七)项规定,个人赌资在10000元以上,或者单场赌博人均赌资10000元以上,或者个人单次(局)赌博输赢额500元以上的,以及一年内曾因赌博、开设赌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判处缓刑,尚在缓刑考验期内,或者一年内曾因赌博、为赌博提供条件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属于“情节严重”。根据以上规定,本案中,申请人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且有利用互联网、移动终端设备等投注赌博和个人赌资在10000元以上等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适用“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减轻处罚情节的,对规定拘留并处罚款的处罚条款,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单处拘留亦属于减轻处罚。根据以上规定,被申请人结合申请人违法行为性质以及其具有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情节,所作07087号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十二日,系属减轻处罚,处理并无不当。另,被申请人作出涉案处罚决定前仅以电话形式告知相关处罚内容,存在执法不规范,鉴于对申请人的陈述申辩权利未产生实际影响,故本机关对此予以指正。综上,被申请人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5日作出慈公()行罚决[2022]07087号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