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中学

慈溪中学

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白沙路街道文蔚路59号

  • 邮编:315300
  • 学校性质:公办
  • 学校类别:高中
  • 联系电话:0574-58998919
学校简介 学校章程 学校招生范围 收费项目 资助政策

慈溪中学,地处杭州湾南岸、跨海大桥桥头堡、稳居全国百强县前十的浙江省慈溪市,是当地享有最高美誉度、优质资源最集中的公立普通中学。学校始建于1956年,秉承“一个中心,两个基点”的办学理念,即以学生发展为中心;面向全体学生,提高全面素质;坚持以人为本,促进自主发展。以“爱国、求真、执著、创新”为校训,不断开拓奋进,着力培养“自主、合作、创新”的拔尖人才,使学生普遍具备“谦逊自信、质淳优雅”的品质气质,“发展全面、卓越优势”的成长路径,“家国担当、世界责任”的价值认同。

建校60余年,学校累计为社会培养了三万名各类人才。近年来,学校高考一本(一段)率高居全省前列,2010年至今,考入清华、北大学生117名。数学、物理、生物、信息学等五大学科均获团体优胜奖。周纲在国际中学生物理奥林匹克竞赛中夺得浙江省首枚奥赛金牌。校友陈建峰被评为中国工程院院士。茹立云夺得浙江省高考理科第一名。学校被评为浙江省一级重点中学、浙江省现代化学校、浙江省特色示范学校、浙江省文明单位等荣誉称号。当前,学校正汇聚各方力量,努力打造“高质量、有特色、示范性”的百年名校,争取早日把慈溪中学建成办学思想先进、师资力量雄厚、管理机制科学、校园文化高雅的全省一流、全国知名的现代化高级中学。

慈溪中学章程

(2023年 5月22日经第十二届第二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年   月  日经    教育局核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切实加强党对中小学校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教育改革,提升学校治理能力,进一步扩大和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全面推进依章治校,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慈溪中学;简称:“慈中”;英文译名为Cixi High School;地址为浙江省慈溪市白沙路街道文蔚路59号;邮政编码为315300;学校网址为:https://www.cxms.net/;注册域名为:cxms.net。

第三条 学校由慈溪市教育局举办,经慈溪市事业单位管理登记局登记。业务主管单位是慈溪市教育局。

本校为实施三年制高级中学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学校面向慈溪市招生,招生对象为符合慈溪市普通高中报名条件的初中毕业学生。办学规模为三个年级48个班级,总体不超过2000人。

第五条 学校的办学宗旨:以人为本、合作创新、自主发展。

第六条 学校的发展目标:在“高质量、有特色、示范性”的基础上,把慈溪中学建设成教育理念先进、师资力量雄厚、管理机制科学、学校文化高雅的全省一流、全国知名的现代化高级中学。

第七条 学生的培养目标:形成“谦逊自信、质淳优雅”的品质气质,遵循“发展全面、卓越优势”的成长路径,具备“家国担当、世界责任”的价值认同。

第八条 教师的发展目标:深化“1358青年教师培养工程”和“名师工程”建设,逐步建立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和人尽其才的体制,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适应新时期需要的专业化教师队伍。

第九条 学校的校训是“爱国、求真、执著、创新”。办学理念是“面向全体学生,提高全面素质;坚持以人为本,促进自主发展”。办校特色是“形成核心与拓展结合、人文与科学相融、基础与创新并举的课程特色,培养自主、合作的拔尖创新人才”。

确定《慈中校歌》为校歌,每年5月2日为校庆日。

第二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组织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做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职责,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教育及行政工作,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全面负责学校党的建设,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事项,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师德师风和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保障学校健康发展。经上级批准建立党的基层组织——中共慈溪中学委员会。学校按《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员数量设立党的基层组织委员会,党组织关系隶属于慈溪市教育局机关党委。学校按一定标准在公用经费中安排基层党建工作经费并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障党建经费来源。校内专职党务工作人员比照学校同级行政管理人员落实相关待遇,兼职党务工作者应该计算工作量。

党组织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中小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2.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3.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4.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5.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6.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7.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8.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9.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10.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2.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就业和学生学籍管理。

3.加强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4.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5.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6.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7.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8.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9.向学校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10.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学校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的作用,建立以教师为主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校务公开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薪酬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学校建立教育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学校依据规定设置党政办、教务处、政教处、总务处、教科室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和办学特色,设置校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家长委员会、校友会等,作为学校的咨询或协调组织,并制定相应章程,明确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党政或教代会主席团成员联席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决定并组织实施。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考核小组、职评小组,依章程或有关规定公正、公平、公开地进行专门工作。

党组织委员会会议是学校议事决策机构,在充分酝酿提议、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组织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组织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学校党组织会议、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的重要议题,党组织书记、校长应在会前沟通酝酿,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

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师、学生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各类档案资料(含综合档案、照相档案和音像类科技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文献编研工作,做好移藏于国家档案馆的工作。

学校建立校史馆,加强校史资料和校友信息的收集、保存和研发工作,积聚学校文化。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教师和学生申诉处理组织,明确受理申诉的部门和程序,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根据聘用合同法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小组,就人员的聘用、待遇、奖惩等方面产生的争议进行调解,当事人对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提出的调解意见不满意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政府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体制,制订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工作规程和年级组长、教研组长、备课组长工作职责,依规程和职责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认真贯彻《中小学德育规程》,根据学生的身心特点、思想实际和理解接受能力,构建德育目标体系,突出强调生命教育与公民意识教育。建立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合力育人机制,优化德育活动过程,努力拓展德育途径,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更好地促进青少年学生全面健康成长。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级管理体制,建立班级安全管理制度、德育考核制度、公共财物管理制度。发挥班主任和任课教师的工作热情,鼓励学生积极投入班级管理,加强班级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促进良好班集体建设。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丰富学生社团活动,发挥学生特长,培养兴趣爱好和团队协作精神,提升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学校根据《慈溪中学学生社团管理制度》,加强对学生社团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遵循课程改革原则,全面安排基础性课程和拓展性课程,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发挥网络教育技术功能,逐步形成具有慈溪中学特色的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二十六条 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学校推广和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学校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标准,推进国家课程校本化实施,逐步形成适合学生发展的学校课程体系。学校采用行政班和教学班并行的教学组织形式,教师根据教学计划和规定的作息时间进行教学。坚持以核心素养为本的课堂教学,落实学业质量标准下的教学评的一体化。根据《慈溪中学教学常规》,学校加强备课、上课、作业批改、学生辅导、教学评价等环节管理。加强教研组备课组建设,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不断提高教研能力。实施教学质量监控调研制度,开展定期与不定期的调研活动,关注课堂质量。学生认真完成规定课程的学习、考试(考查),学校根据《慈溪中学新课程学分认定实施方案》,坚持过程性评价和综合性评价相结合,综合考虑修习的课时、学业表现等给予学分。

第二十七条 课堂是教学的主阵地。教师是课堂教学的主导者,倡导真实任务下设计学习活动,面向全体,因材施教。营造和谐、融洽的学习氛围,鼓励学生多参与教学活动,能进行深层次的问题讨论,积极做好课堂教学评价,关注核心素养、育人价值的落实。提高课堂教学效率,设计、精选作业,减轻学生负担。学校重视教学常规的检查,在教研、备课、听课、上课、作业、评价等常规方面重视课程标准的学习与应用。教师对学生的听课、提问、作业提出具体要求,帮助学生提高学习效率。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学校通过体育课、课外活动等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一次体育运动会和多次体育单项比赛。

学校建立医务室(或卫生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建设无烟学校。

第二十九条 学校扎实推进心理健康教育,开设专项选修课、配备专任教师、建立心理咨询室,紧紧把握科学性、预防性和发展性的教育原则,切准学生脉搏,既从整体上推进分阶段、多方式的教育措施,又从个体上开展有针对、有跟踪的咨询解惑,从预防的角度增强学生心理素养,从矫治的角度化解学生心理困惑,从发展的角度激发学生心理潜能,以心理教育为契机,促进学生和谐发展。

第三十条 学校营造健康、开放、多姿的校园文化艺术氛围和良好的育人环境,通过校园活动培养学生艺术、科技素养。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设计劳动课程、培养劳动能力,通过志愿者服务、社会实践等活动落实劳动教育、践行生态文明教育。

第三十一条 学校推进教育信息化改革,不断提升教师的信息化应用技术,创新学校管理方式,革新教师的教学方式,转变学生的学习方式。积极引进线上优质教育资源,认真学习数字技术在教育领域内丰富的应用场景,提高教师的数字素养和技能。

第三十二条 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积极组织教师推进教学改革和实验,探索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各种教学模式,逐步形成学生主动参与、合作交流的适合学生的教学方法,努力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为学生的终身发展打下扎实的基础。

第四章 学生

第三十三条 凡按《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学生享有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规定的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学生应履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慈溪中学学生手册》)规定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学校按照省、市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学校对违反《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依据《慈溪中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偏远地区、路途遥远无法当日往返上学的学生,提供必要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膳宿条件。

第四十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的自主管理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四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五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

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四十七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学校制定教师培训、专业发展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四十九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生活条件,在合法合理和可能的条件下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和奖惩的基本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有违约情节的,违约方须依据聘用合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 学校资产

第五十三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 贰仟万元。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事业收入等。

第五十四条 学校的校舍、土地资源、设备设施和无形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校履行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科学馆、图书馆、实验室、劳技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六条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监督。学校按照本校公开制度的规定公开财务情况。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单位内控制度,确保各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第五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包括校友)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六十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可聘请兼职教师、校外学生辅导员、法治副校长、法律顾问等。

学校建立德育、科普、法治、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实践活动。

第六十一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学校和年级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参与家校沟通等职责。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会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二条 学校联合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有计划地普及家庭教育知识、改进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质量。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三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以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在社区内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

学校在条件成熟时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的机会。

第六十四条 学校依靠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六十五条 学校建立“慈中校友会”,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六十六条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学校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推进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的创新优化。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学校决策机构通过,并经慈溪市教育局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实施,章程正式文本应当自备案之日起15日内发布,向学校内部和社会公开。本章程修改需由校务委员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七十条 章程的修改,需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或1/3 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学校决策机构通过,报慈溪市教育局核准。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学校校长办公会议。

慈溪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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