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文蔚初级中学
慈溪市开发大道1018号
- 邮编:315300
- 学校性质:公办
- 学校类别:初中
- 联系电话:0574-63979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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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开发大道1018号
慈溪市文蔚初级中学的前身是成立于2004年的慈溪市白河初级中学。2009年,与原慈溪市上林初级中学联合办学,成立上林初级中学教育集团。随着慈溪教育的不断发展,于2019年9月开始独立办学,更名为慈溪市文蔚初级中学。
学校占地2.4万平方米,建筑面积1.6万平方米。教学楼、实验楼、报告厅、师生餐厅、塑胶田径场错落有致。学校现有15个班级,教职工60人。学校拥有宁波市骨干教师1人,宁波市“四有”教师1人,慈溪市名教师1人,慈溪市骨干教师9人,高级教师 17人。学校全体师生奋发向上、唯实求精、进善进美,先后获得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宁波市现代化达纲学校、宁波市卫生先进单位、宁波市环保模范单位、慈溪市行规达标学校、慈溪市文明单位、慈溪市平安校园等荣誉。
学校一贯重视学生的素质培养,以“向上向善”的校园文化全方位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开展了多个特色教学活动:红五月歌会、涂鸦节、才艺大赛、师生同乐体育节、“我爱阅读”朗诵节等等。
学校在沿承原上林教育集团计算机编程设计特色同时,与宁波大学科技学院合作成为慈溪市青少年创客教育实践基地,创设“智能创客”实践基地。同时学校稳步推进体教融合管理新模式,在慈溪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和慈溪市教育牵头下,设立市少年儿童业余体育学校文蔚初级中学田径训练点,并以“精准教学”和“田径运动”为新抓手,在原有教育特色品牌教育基础上更进一步。
学校以“精进”为文化品牌,以“为学生终身发展奠基、为师生幸福成长助力”为愿景,不断推进教育改革,积极倡导有效教学,努力追求“有人性、有温度、有故事、有美感”的校园新样态。
慈溪市文蔚初级中学章程
2021年5月17日经第 1 届第 3 次教职工大会审议,2021年5月17日经 教职工大会表决 通过,2021年5月18日经 慈溪市 教育局核准,2021年5月19日报 慈溪市事业单位 登记管理局备案,自2021年6月1日起正式生效。
按照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制订依据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2条 辨识信息
学校全称为慈溪市文蔚初级中学,英文全称为CI XI WENWEI JUNIOR HIGH SCHOOL。中文简称文蔚初中。学校地址为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开发大道1018号,邮政编码为315302。
第3条 学校性质
本校由慈溪市教育局举办,经慈溪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业务主管单位是慈溪市教育局。学校为实施义务教育的全日制初中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4条 招生对象
学校根据慈溪市教育局规定,按照划片免试入学的原则,招收符合城区公办初中入学条件的小学应届毕业生。办学规模为3个年级18个班级,总体不超过900人。
第5条 办学理念
学校以“精进”为文化品牌,以“为学生终身发展奠基、为师生幸福成长助力”为愿景,以规范加情感的管理模式,秉承育人为本、精进笃行、自信大气、和谐向上的办学宗旨,坚持唯实求精,进善进美的学校精神。不断推进教育改革,积极倡导有效教学,努力追求“有人性、有温度、有故事、有美感”的校园新样态。
第6条 学校发展目标
围绕“现代化”这个总方向,依法治校、规范办学,以“夯实基础,提升内涵,科学发展”为抓手,以“办人民满意教育”为目标,全面提升办学品质和办学特色,努力打造成为“学生喜欢、家长满意、社会认可”的省现代化优质学校。
第7条 学生培养目标
因材施教,精准教育,追求经世致用,人人成长。培养有健康体魄、健全人格,会学习、会合作、会创新、会感恩、会担当的“向上向善”文蔚学子。
第8条 教师发展目标
敬业爱生,博采广纳,进善进美。遵循“人要被发现、人要被尊重、人要被赋能”的管理理念,各类管理者(人人都是管理者)在学校管理、班级管理、课堂管理等领域中,以人为本,人尽其能,人尽其用。培养有归属感、方向感、责任感、成就感、幸福感的教师,形成一支“善育、善教、善导”新时代教师队伍。
第9条 校园文化
学校坚持“田径与创客”两翼齐飞的办学特色,以“向上向善”为校训,以“求实、求精、求进”为校风,以“善育、善教、善导”为教风,以“自信、自律、自强”为学风。
第二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10条 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组织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做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职责,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教育及行政工作,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安全、后勤等具体工作。
中国共产党慈溪市文蔚初级中学支部委员会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第11条 校长职权
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二)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四)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学校秩序;
(五)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相应决定;
(六)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七)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队伍整体素质;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八)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九)拟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管理、使用校舍设施和经费;
(十)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十一)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12条 党团组织
学校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全面负责学校党的建设,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事项,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师德师风和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保障学校健康发展。
中国共产党文蔚初级中学支部委员会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学校设置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13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教职工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出席,教职工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大会教职工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14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职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校务公开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薪酬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学校建立教育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15条 学校工会
学校建立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16条 校务会议制度
学校建立校务会议制度,学校重大问题由校务会议决策。校务会议成员为正副校长、学校党支部委员、学校工会主席、学校各处室负责人等组成,会议由校长主持。学校重大问题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中国共产党文蔚初级中学支部委员会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第17条 重大决策制度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18条 机构设置
学校各办事机构承担学校相关的协调和办事职能,学校设正副校长室、办公室(党政办)、教导处、总务处、团委、家委会、关工委等机构。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团结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一)校务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规章制度,以及人事与财务方案等校内重大事项。
(二)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承担支持教育教学工作、参与监督学校管理、促进学校与家庭沟通、合作等职责。
(三)办公室(党政办):综合协调学校重要党务、政务、事务,掌握情况及工作动态;负责学校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学校文秘档案、宣传、接待等工作;完成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教导处:(1)指导督促贯彻教育方针,调研制订促进学校教育教学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提出执行教材、教学计划及课程改革等方案;组织协调学校重大教育教学活动及招生工作,组织协调教师继续教育及培训;负责管理学校教科研工作,管理学生学籍;完成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2)开展学生德育、安全教育、环境卫生工作。主要负责制定撰写德育计划总结并组织实施;开展“四项竞赛”动态评比工作;加强班集体建设和班级常规管理;负责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开展校园安全教育工作;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组织召开德育工作会议;组织开展教师值日值周午间管理安排与统计;组织开展禁毒、禁烟、孝德、法制教育及推普工作;组织班主任及教师家访工作;主持升旗仪式和大课间活动;组织社会实践和研学活动;组织实施应急疏散演练;开展期末学生品德考核和评优等;完成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总务处:负责制定撰写总务处计划总结并组织实施;负责学校的后勤保障和服务工作,制订后勤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学校大宗物品采购及校产保管、维护工作;负责校园绿化、安全保卫、爱国卫生;负责学校保安、门卫和物防、技防等工作;负责安全隐患排查上报和整治工作。完成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团委:按团组织规章和上级团组织要求开展学校团委工作,领导少先队工作。领导组织学校学生会、志愿者、班干部等工作。
(七)关工委:为青少年、儿童健康成长办实事、做好事;积极开展对青少年的普法宣传活动,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
第19条 信息公开制度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20条 档案管理制度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与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学校建立校史室,重视教育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传统。
第21条 食堂管理制度
学校建立健全食堂管理制度。学校建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总务处具体落实以及德育、教学、安全等部门和校务咨询委员参加的学校食堂管理机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每个岗位每个环节从业人员的责任;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在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单独核算。
第22条 网络管理制度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网络管理制度。学校加强信息网络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校园网、国际互联网的使用和管理规定。
第23条 校内维权制度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受理申诉的部门和程序,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解意见不满意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24条 平安校园制度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实施《文蔚初级中学安全工作“首遇责任制”》,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建立针对社会治安、公共卫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细化预案操作细节。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25条 监督制度
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26条 基层管理机制
学校建立健全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27条 教育科研
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学校成立教师研修工作指导小组,统筹协调负责教师专业成长的校本研修工作,研修时间保障。学校通过激励机制来培养教师学习能力,发展教师教育科研能力,促进教师的梯队成长,实现自我价值,提升教师对自己工作和学校工作的满意度,让每一个教师都有发展。
第28条 课程体系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确保基础性课程和拓展性课程开齐、开足。
学校结合实际制定校学年课程计划,凸显田径和智能创客,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努力开发拓展性课程,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学校要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合理安排作息时间,节假日、课余时间不组织集体补课或上课。
第29条 德育管理
学校认真贯彻《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根据学生的身心特点、思想实际和理解接受能力,构建德育目标体系,突出强调生命教育与公民意识教育。建立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合力育人机制,努力建立校本德育体系,使学校的德育工作特色化、系统化,重视德育的体验性、实践性。建立学校德育评价机制,优化德育活动过程,努力拓展德育途径,更好地促进青少年学生全面健康成长。
学校加强德育组织建设。建立完善的德育管理网络,完善德育队伍结构,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
学校加强德育队伍建设。建立学校德育工作领导小组,规划和落实德育工作。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形成一支能对班级学生进行有效教育和管理的骨干队伍。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教师自身道德水平,以身示范;不断提高育德意识和能力,落实课程教学中应有的德育功能。
学校加强学生组织建设。注重学生在班队管理体系中的主体地位,开发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潜能,不断提高学生自主管理的水平。依托团队组织,发挥共青团员和少先队员作用,提高班干部的工作能力,促进学生自我管理,使班干部真正成为班主任管理班级的助手。加强学生团员队伍的建设,充分发挥团员在德育中的作用,在学生中处处起好示范作用。
建立学校德育评价机制。建立和完善班主任考核制度、教职工师德先进评选制度、四项竞赛评比制度、校三好学生、校优秀学生、优秀班干部评选制度、学生处分条例等规章制度,丰富和深化学校德育管理内涵。
第30条 教学管理
学校建立由校长室、教导处、科研组、教研组、备课组组成的教学管理网络。在校长室的领导下,分工合作、相互配合、共同管理。学校加强教学研究,定期开展主题性的教学研究活动,聚焦课堂教学,研究优化课堂教学,改善学生学习方式的路径、办法等。定期组织学科教师的公开教学活动及评比活动等,促进教师提高课堂教学水平。不定期召开师生座谈会,听取师生对学校教学工作的意见,并及时解决教学中出现的问题。学校推进有效教学,逐步探索推进基础性课程分层走班教学,严格落实教学“五认真”,建立科学的评价考核制度。学生期末学习成绩评定,注重过程性评价和综合性评价结合。不按考试成绩、学生名次作为衡量教师教学质量的唯一标准。加强教材教辅资料管理,倡导教师分层设计校本作业。作业布置要求做到精选和点评。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合理安排作息时间。
第31条 班级管理
加强良好班集体的建设与管理,实行四项竞赛评比制度,充分发扬班集体团队意识,发挥学生自主管理的作用。班主任要完善班级管理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激发群体的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努力营造班级育人环境,使班集体逐渐形成共同的理想、信念、价值观及公认的行为准则,推进班级文化建设。
第32条 体育工作
学校严格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按规定开设体育与健康课程,组织开展大课间和课外体育活动,合理开展课余体育训练和竞赛活动,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使学生掌握科学锻炼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有效方法,养成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每年举办体育节,展示学生风采,激发学生体育锻炼的兴趣。
学校根据《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办法》和《中小学体育工作评估办法》的规定,每年开展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和数据上报工作以及组织学校体育工作自评,及时改进学校体育工作,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
第33条 艺术工作
学校严格执行《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按要求开设艺术课程,组织开展课外艺术活动,每年举办形式多样的艺术活动,为学生创造良好的校园文化艺术环境,提高学生艺术文化素养。
第34条 卫生工作
学校严格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重视卫生工作,建立医务室,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督促并指导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和校园环境卫生安全、整洁。学校加强健康教育教育,降低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率和提高学生卫生保健习惯和意识。学校室内外区域禁止吸烟。学校定期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师生健康档案。
第35条 心理健康
学校贯彻《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2年修订)》,建立相关工作机制,配备专职教师,建立心理辅导室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将心理健康教育贯穿教育教学的全过程。成立以学校分管领导负责,政教主任、团队干部、心理健康教育老师、班主任等参与的学生心理支持服务小组。
第36条 综合实践
学校贯彻《中小学综合实践活动课程指导纲要》,对综合实践活动课程进行整体设计,明确实施机构及人员,明确组织方式,加强过程指导和管理,确保课程实施到位。综合实践包括规范教育、安全教育、法制教育、校园四节(读书节、体育节、艺术节、科技节)、社区服务、社会实践、研究性学习等。
第37条 信息现代化
学校推进现代信息技术在教学过程中的普遍运用,建立教学资源库,大力推进促进信息技术与学科课程的整合,逐步实现教学内容的呈现方式、学生的学习方式、教师的教学方式和师生的互动方式的变革,以信息技术为纽带,科学管理学校,规范制度建设、科组建设、创新教研模式、引导教师实践、深化反思机制,从而促进学校及教师教学行为、学生学习方式的变革,充分发挥信息技术的优势,为学生的学习和发展提供丰富多彩的教育环境和有力的学习工具。
第四章 学生
第38条 入学管理
学校实施初中阶段的义务教育,按照划片免试入学的原则,招收符合公办初中入学条件的小学应届毕业生。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第39条 学籍管理
学校按照慈溪市教育局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第40条 毕业管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41条 退学管理
在校生原则上不允许退学,对于无故退学的学生,学校积极采取措施动员其复学。如动员无效,迅速报上级部门。
第42条 学生权利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43条 学生义务
学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44条 综合评价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45条 学生奖惩
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46条 学生午餐
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加强对学校食堂卫生、安全的管理。学校为学生提供营养全面的午餐。
第47条 学生资助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免费营养餐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48条 学生自治
学校建立学生自主管理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49条 学生评教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50条 学生权益维护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
第五章 教职工
第51条 教师队伍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52条 教师权利
学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规定的寒暑假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53条 教师义务
学校教师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自尊自律,为人师表,忠诚国家教育事业,自觉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54条 职工权利义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55条 教师培训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56条 教职工待遇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学校依法维护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退休教职工的管理由学校工会具体负责。
第57条 班主任建设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班主任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58条 师德建设
学校对聘用的教职工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建立师德档案。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59条 教师考核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60条 教师奖惩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学校对违反校纪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六章 学校资产
第61条 经济来源
学校经费来源为上级部门全额拨款。
第62条 财产管理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63条 财产保护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64条 设施管理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图书馆、实验室、劳技室、计算机房、体育室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65条 财务管理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监督。学校按照本校公开制度的规定公开财务情况。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单位内控制度,确保各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第66条 学校预算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67条 学校收费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和经费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68条 采购招标
学校严格按《政府采购法》对基建、重大维修工程、货物和服务实行政府采购,加强财产保管和使用制度建设。
第69条 社会捐赠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70条 育人体系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第71条 兼职聘请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第72条 校外活动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73条 家校交流
学校遵照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74条 校社共建
学校与社区建立良好关系,依托社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机会。学校本着为社区服务的精神,在不影响教学情况下,有效利用学校自身资源和优势,为社区开展文体活动提供便利。
第75条 综合治理
学校依靠教育局和属地行政部门,加强同综治、公安、安监、文化、卫生、工商、建设等部门的联系,配合做好学校周边环境、治安管理、溺水问题治理等,共建平安校园。
第76条 学校形象
学校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积极在相应区域内发挥作用。学校按规定向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77条 校友会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等作用,增强凝聚力,促进学校发展。
第78条 校际合作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79条 国际合作
学校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加强与境外地区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按照相关程序聘请外籍教师,鼓励教师境外研修,推进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的创新化、国际化。
第八章 附则
第80条 生效程序
本章程在制订过程中广泛征求、吸纳各方意见,进行公示,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学校领导班子全体成员会议审定后,报慈溪市教育局核准。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施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81条 制度体系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82条 法制原则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83条 章程修改
学校应保持章程的稳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修改章程。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本章程与之发生抵触时。
(二)学校发生分立、合并时。
(三)学校实际事项发生变化,与原有章程不符时。
(四)因切实需要做出修改章程决定时。
本章程的修订由校务会议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修改后的章程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审议,校务会议通过,报慈溪市教育局核准备案后生效。
第84条 章程解释
本章程由学校校务会负责解释。
太屺村、三洞桥村、河角村、墙里村、西华头村、高河塘村、上周塘村、双和社区、白沙路村、轻纺村、梅林社区、白沙居委(不含原天东居委)的毕业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