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820029764299/2023-177923

发布机构:

市发改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人大代表建议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发布日期:

2023-06-30

成文日期:

2023-06-30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关于市十八届人大第二次会议第195号建议的答复

厉校跃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居民阶梯用电基数的建议》(第195号建议)已收悉。现将有关意见答复如下:

一、我省居民电价政策和价格水平

按照价格管理权限,销售电价定价原则、总体水平和分类结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严格落实国家电价政策,并制定居民用电销售价格。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完善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资〔2012〕169号)和《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居民生活用电“一户多人口”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资〔2015〕230号)精神,我市居民阶梯电价政策按全省统一规定执行:

安装“一户一表”的居民用户,按年用电量划分三档阶梯式累进加价。其中,第一档电量为年用电量2760千瓦时及以下部分,为每千瓦时0.538元;第二档电量为2761-4800千瓦时部分,电价在第一档电价基础上加价0.05元,为每千瓦时0.588元;第三档电量为超过4800千瓦时部分(与上海、江苏一致),电价在第一档电价基础上加价0.3元,为每千瓦时0.838元。选择峰谷分时电价的居民用户,按高峰、低谷合计电量执行阶梯电价,其中第一档电量峰、谷电价仍按每千瓦时0.568元、0.288元执行,第二、三档电量峰、谷电价在第一档电价基础上均同步加价5分钱、0.3元。“一户一表”居民用户是否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由用户自行选择,选定后12个月之内应保持不变。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用户,其峰谷分时计量表计由电网企业免费安装。

我省居民用电价格长期处于较低水平,近年来全省居民平均度电电费在0.558元左右,尤其是第一、二档电价远低于供电合理成本,主要是工商企业电价对居民电价进行了交叉补贴。同时,近年来全省居民用电量增速持续高于工商业用电量增速。若增加居民第一、二档电量,势必将进一步增加工商企业用电对居民用电的交叉补贴金额,进而增加工商业企业成本负担,这与国家要求的逐步减少电价交叉补贴和降低企业用能成本等目标不符。

二、相关居民电价惠民政策

(一)2012年底,原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电力工业局印发了《关于我省居民阶梯电价“两保户”免费用电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资〔2012〕371号),明确对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设置每户每月15度的免费用电基数。

(二)2015年,原浙江省物价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523号)要求,出台了《关于居民生活用电“一户多人口”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资〔2015〕230号),对我省电网供电区域内实行“一户一表”的城乡居民用户,户籍人口在5人及以上的家庭,每户每月增加100度的阶梯电量基数,户籍人口在7人及以上的家庭,也可执行居民合表电价。2021年起,居民生活用电“一户多人口”政策执行范围又扩大至《浙江省居住证》等在同一住址共同居住生活的居民。上述政策的出台,有效保障了我省低收入群体和一户多人口家庭的基本生活用电需求。

(三)我省执行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根据物价上涨情况,及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有效化解物价上涨对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的影响。

三、积极向上级反映促进居民生活用阶梯电价改革

由于目前居民终端销售电价实行政府定价,受国家严格监管,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因此,根据您在建议中所反映的问题和相关意见,我们将及时向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反映,通过对我省居民生活用电的现状进行调研、评估和调整,以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幸福生活、实现高质量生活水平的需要。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我市发展和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在今后继续多提宝贵意见!

慈溪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