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不服慈溪市公安局浒山派出所不予调查处理告知
案号 | 甬慈政复〔2023〕49号 |
案由 | 不服不予调查处理告知 |
申请人 | 徐某 |
被申请人 | 慈溪市公安局浒山派出所 |
复议结论 | 维持 |
审结日期 | 2023-06-09 |
复议决定书 |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慈公(浒)不调告[2023]00011号不予调查处理告知的行政行为,于2023年4月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行政复议申请表述不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进行了补正。本机关于2023年4月17日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23年4月4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报警,自述其于2023年3月26日在慈溪论坛看到家装漏水广告后联系维修人员,后维修人员上门维修,申请人支付维修费5000元,其认为维修不符合原先的维修需求,维修价格虚高,认为被诈骗了。同日,被申请人调查后认定申请人报案内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遂作出并送达慈公(浒)不调告[2023]00011号《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决定不予调查处理。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慈公(浒)不调告[2023]00011号《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身份证复印件,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询问笔录、慈公(浒)不调告[2023]00011号《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该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本案中,申请人因认为维修人员诈骗而向被申请人报案,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报案内容并结合调查情况,认定申请人所涉报案事项系申请人与维修人员之间的民事纠纷,不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由此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并无不当。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3年4月4日作出慈公(浒)不调告[2023]00011号《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的行政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