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不服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结果案

案号 甬慈政复〔2023〕55号
案由 不服投诉举报结果
申请人 杨某
被申请人 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复议结论 维持
审结日期 2023-05-31
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处理答复,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在12315平台提交的举报材料一份,其反映某店在拼多多平台销售的“炒胡豆长三角特产农家手工原味散装货蚕豆零食怀旧老式香酥蚕豆”未标注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并提出了要求被申请人对该产品为三无产品进行定性,将查处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投诉举报人等投诉举报请求。3月10日,被申请人经审查决定对涉案举报予以立案,并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同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发现有透明容器中盛装有蚕豆,该容器未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经被申请人调查,涉案食品系被举报单位将“咪咪豆(炒豆系列)”分拆后销售,“咪咪豆(炒豆系列)”包装上标有生产商名称,内有合格证,合格证标有保质期、生产日期。经确认该“咪咪豆”与涉案“炒胡豆长三角特产农家手工原味散装货蚕豆零食怀旧老式香酥蚕豆”系同一产品。被举报单位经营者现场提供了该店有效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提供了涉案食品生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照片和销售单。同日,被申请人认定被举报单位销售散装食品未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对被举报单位作出慈市监当罚〔2023〕第1481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进行警告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同日,被举报单位予以改正并提交整改后的产品照片。3月13日,被申请人将上述处理结果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购物页面截图、全国12315平台举报截图、产品图片,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举报单、产品图片、慈市监当罚〔2023〕第1481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及《中共慈溪市委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慈溪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慈党〔2019〕4号)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进行处理的法定职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该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该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中,根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产品图片等证据,被申请人认定被举报单位未按照散装食品销售规定销售涉案散装食品,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对被举报单位作出警告、并责令其改正的涉案处罚决定,并无不妥。此外,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举报履行了调查、答复、决定、期限等相关法定程序。综上,被申请人作出涉案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10日作出的慈市监当罚[2023]1481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