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82002976461L/2023-178753

发布机构:

市住建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日期:

2023-07-12

成文日期:

2023-06-30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提升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7-12 15:55 信息来源:市住建局

各建筑业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业企业日常监督管理,有效提升我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促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提升工作。

一、工作目标

通过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提升工作,促使企业规范日常经营管理行为,有效打击“空壳”和“皮包”公司,规范小额交易系统企业,完善诚信体系建设,有效形成企业自控、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长效管理机制,促进我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核查对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取得房建、市政等总承包资质,钢结构、装饰装修等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采取全覆盖检查形式。

三、核查要求

(一)企业净资产是否符合相应资质标准;

(二)企业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是否符合相应资质标准;

(三)企业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工数量是否符合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职称人员应为电子证书,纸质版的职称证书应同时提供评审资料和人社局文件。

(四)企业技术装备情况是否符合相应资质标准;

(五)企业的管理制度建立和责任制落实情况,包括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六)企业是否按要求报送相关数据、是否按实录入“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系统”);

(七)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间内;

(八)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企业是否每年对三类人员开展安全培训、教育;

(九)企业实际办公经营场所是否与企业注册地址一致。

四、核查步骤

本次核查提升工作分自查自纠、监督检查、整改提升和巩固提升阶段。

(一)自查自纠阶段(发文之日起至7月15日)

各企业要对照核查要求,认真梳理各类企业内部管理台账、相关人员证书及社保证明等清单,做好查漏补缺工作。

(二)监督检查阶段(7月16日至9月15日)

结合“双随机”检查开展企业资质核查工作,重点核查以下企业:近一年产值低于500万的企业和未按要求纳入统计的企业;近三年发生过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企业,被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企业;在人员资格报送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企业人员(以社保为准)变动频繁等情况的企业。按照资质检查记录(见附件1)逐项开展核查工作,视情况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见附件2),责令限期整改完毕(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三)整改提升阶段(9月16日至12月31日)

根据监督检查情况,督促企业做好闭环整改工作,开展分类管理:一是对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的企业,要求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在“信用系统”中的信息作“审核取消”处理。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或未限期整改完成的,将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建议撤回企业相应资质。二是对下发资质检查记录的企业,限期闭环整改,并根据要求做好资质提升和企业常态化管理工作。三是对未按要求做好资质提升工作的企业,作出退出小额入围资格处理,责令限期一个月内整改完毕。

(四)巩固提升阶段(2024年1月1日至6月30日)

根据要求加强“回头看”,巩固企业常态化管理和提升工作。选择一批信誉良好、资质可靠、实力优良的本地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纳入“企业白名单”,适时推介至各镇(街道)、相关部门和平台公司,同时予以信用激励,支持企业评奖评优、资质升级和增项。

五、相关要求

(一)各建筑业企业要高度重视本次资质核查提升工作,及时做好自查自纠。受检查企业必须提供真实资料,提供虚假资料的,一经查实,按检查不合格处理。

(二)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应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


附件:1.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检查记录

   2.限期整改通知书

   3.资质核查标准




慈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6月30日


附件下载: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提升工作的通知(附件1-3).doc

原文下载: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提升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