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002976461L/2023-179727
市住建局
主动公开
文件解读
县级政策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2023-08-02
2023-08-01
面向社会
慈住建〔2023〕55号
一、制定背景
为切实加强慈溪市重点排水户监管,确保达标排水,保障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充分发挥集中式污水治理对社会、环境所产生的效益,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慈溪市“门户管理”重点排水户管理操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二、制定依据
本《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浙江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并结合《慈溪市实施“门户管理”重点排水户管理办法(试行)》(慈政办发〔2019〕23号)、《慈溪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对工业企业超标排放污水试行多因子分档计收污水处理费的通知》(慈发改价〔2019〕5号)等文件要求制定。
三、主要内容
1.适用对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门户管理”的重点排水户的日常管理工作。
2.污水量排放异常操作细则:一是工作人员根据在线监控平台对企业流量数据进行实时监控,出现异常波动时,应立即到现场进行确认,排除仪器故障。二是工作人员根据市自来水公司(各镇水厂(站))及水利部门提供纳入门户管理企业每月的自来水及自备水用水量情况,结合宁波市生态环境局慈溪分局核发的排污许可证及慈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的排水许可证,分析企业的用排水情况;若发现用水量与排水量出现巨大差距或者排水量远超排污许可证(排水许可证)的控制量,应形成文字汇报材料,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3.污染物排放因子超标排放操作细则:门户管理采用多因子收费及临时中止入网措施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运行管理。
4.企业退出机制:企业出现因破产、搬迁、合并、变卖等情况时,由慈溪市排水有限公司确定实际情况与属地政府及部门核实后上报门户管理联席部门,经各联席部门签署意见确认后,可决定企业是否退出门户管理企业名单。
四、解读单位和解读人
解读单位:慈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冯奇,联系电话:63029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