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82742183985L/2023-181422

发布机构:

市商务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政策层级:

县级政策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对外经贸合作

发布日期:

2023-09-11

成文日期:

2023-09-11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文件编号:

慈商务〔2023〕46号

有效性:

有效

慈溪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宁波交易团慈溪分团展位分配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9-11 17:41 信息来源:办公室

各外贸企业:

现将《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宁波交易团慈溪分团展位分配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慈溪市商务局

                                                         2023年9月11日


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宁波交易团

慈溪分团展位分配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广交会展位分配办法,确保广交会展位分配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广交会大会有关展位分配安排和广交会宁波交易团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慈溪工作实际,自第134届广交会开始,慈溪分团对宁波交易团下达的广交会展位(不包括国家品牌性展位)实施本分配办法。

一、展位分配工作流程

1、企业提出申请。在每届广交会组展筹备时,慈溪分团依据广交会大会和宁波交易团团部通知,在慈溪市人民政府网站—市商务局网页公开发文通告,通知有意愿参展的企业按照通告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方式提出申请,逾期不再受理。新申请和要求保留广交会展位的,必须在广交会官网进行网上申请。没有进行广交会网上申请的,视作放弃广交会展位的申请和保留的资格。

2、参展资格评定。慈溪分团在申请截止后,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对新老参展企业开展参展资格评定,拟定参展企业名单,并在慈溪市人民政府网站—市商务局网页公示。

3、参展资格确认。正式参展企业最终以广交会大会及宁波交易团团部审定确认为准,慈溪分团据此通知企业做好交易团相关筹备工作并组织参展。

二、展位分配总体原则

1、原有参展企业要求保留广交会参展资格的,必须达到大会规定的出口最低标准(流通型企业150万美元,非流通型企业75万美元),达不到出口最低标准的,实行一票否决,除非该类型展位中没有符合要求的新申请企业。

2、新申请广交会展位的企业,达到大会规定的出口最低标准才有分配展位资格。具备资格的新申请企业按出口额从高到低为序分配广交会展位。

3、自第134届广交会起,慈溪分团对宁波交易团下达的广交会展位按照本办法每两年调整一次,原则上中途不作调整。期间若有企业因违规、歇业、放弃等情况出现展位空缺或上级临时增加分配展位,则按照当届新申请企业情况递补参展。若遇到展位减少的情况,将在相应展区原有参展企业当中,按照出口额实行末位淘汰。

4、考虑近年来参展实际情况,本轮分配办法以稳定为基础,下一轮开始继续实行末位淘汰机制。每个展区淘汰的参展企业展位数量应不少于展区展位总数的10%,展区展位不足10个的,每次淘汰1个展位。新申请参展企业按照申请情况评分后择优选择,评分等相关办法另行制订。

三、展位安排顺序(1>2>3)

1、原有参展企业展位;

2、品牌企业“粘连”展位;

3、新申请参展企业展位。

四、企业参展资格认定

1、原有参展企业展位的保留、新增和取消规则

(1)原有参展企业指第132届和133届广交会在相应展区参展(含轮换参展)的企业,展位数量以第132届为基准。

(2)原有参展企业出口额在达到大会规定的出口最低标准的情况下保留参展资格,保留展位个数的出口最低额度参照附表。出口额统计标准为企业上两年平均自营出口金额(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其中,流通型外贸企业减半计算,同一集团公司的子母公司、同一法定代表人名下的企业可合并计算。

(3)原有1个展位的企业在申请需求未满足且出口额达到新申请企业标准的前提下,与新申请企业同步列入展位分配排序,最多再分配1个展位。

(4)原有参展企业歇业、注销、破产的,自动取消参展资格。

2、品牌展位企业“粘连”展位分配规则

(1)品牌展位企业原有“粘连”展位的,其“粘连”展位维持不变;

(2)上两年度出口十强企业,申请展位需求未满足的,每入选1次新增“粘连”1个展位;

(3)新获得品牌展位企业且原有一般性展位的,其原有一般性展位减半“粘连”至品牌展位(减半后的展位数取整计算,如原有1个“粘连”0个,原有2个“粘连”1个,原有3个“粘连”1个,以此类推);

(4)原无一般性展位的品牌展位企业,不新增“粘连”。

3、新申请参展企业展位分配规则

新申请参展企业指除原有参展企业外当届新申请参展企业,原有品牌展位企业未能获评新一轮品牌展位的,视为新申请企业。新申请参展企业展位分配具体标准见附表。出口额统计标准为企业上两年平均自营出口金额(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其中,流通型外贸企业减半计算,同一集团公司的子母公司、同一法定代表人名下的企业可合并计算。新参展企业在相应展区获得的展位最多不超过2个。

若企业出口额相同,则参考下列标准确定分配顺序(1>2>3):

(1)浙江省及宁波市出口名牌企业;

(2)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

(3)生产型出口企业。

五、其他管理规定

1、对申报资料作假的企业,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参展资格。

2、全部参展企业必须符合广交会大会规定的各项资质标准,展品须符合参展展区展品细目。参展企业不得申请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不符的展区,否则不予分配展位;外贸流通企业需要联营参展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企业如需调剂展位,须事先向慈溪分团备案,分团尽可能在本市范围内调剂解决。严禁企业私自转让、买卖及违规使用展位,一经发现收回分配展位,取消从下届起连续10届在违规所属出口展区的展位参展资格。

六、本办法报经宁波交易团同意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适用至2025年第137届广交会结束,若广交会大会和宁波交易团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原《广交会宁波交易团慈溪分团展位分配管理办法》(试行)(修订版)自行废止。

七、本办法由宁波交易团慈溪分团负责解释。


附件:慈溪市企业分配广交会展位最低出口额标准表


附件下载:慈溪市企业分配广交会展位最低出口额标准表.docx

原文件下载:慈溪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宁波交易团慈溪分团展位分配办法(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