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简明问答】慈溪市共有产权住房试点政策问答(五)

发布日期:2023-09-05 15:17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受理慈溪市中心城区第一批次共有产权住房购买申请的公告》发布以来,引起了广大新老市民的高度关注,纷纷来人来电咨询共有产权住房具体政策问题。为方便群众,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召集相关部门,对群众关注的共有产权住房相关热点问题进行了汇总整理,现通过问答形式予以发布。

问题十三:申购家庭购买慈溪市中心城区本批次共有产权住房后,其未成年子女是否与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家庭的未成年子女一样,享有同等的义务教育公共服务权益?

答:享有同等的义务教育公共服务权益。解读:根据试点政策规定,购买共有产权住房享有与购买商品住房同等的教育、户政以及其他公共服务权益。

问题十四:发生继承、离婚析产、夫妻加名的,购房家庭产权份额如何处理?

答:按具体情况不同,分别处理。解读:购房家庭产权份额继承、离婚析产、夫妻加名的,按照以下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1、购房家庭产权份额继承人或受让人没有其他住房的,按照规定提交申请后,可以与代持机构签订房屋使用协议,作为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继承或受让后的不动产登记,住房性质仍为共有产权住房,限制交易期限从购房家庭首次取得不动产证之日起计算。不动产权证书上注记“继承”“离婚析产”或“夫妻加名”等内容。

2、购房家庭产权份额继承人或受让人有其他住房的,在政策适用范围内,继承人或受让人应当申请购买政府产权份额或者由代持机构回购购房家庭产权份额。

问题十五:共有产权住房申购公告准入条件里有一条“在宁波大市范围内无房屋(含申请前5年内交易登记房屋)”,这里的“房屋”,是否包括40年产权的公寓、商铺、写字楼等房屋?

答:40年产权的公寓、商铺、写字楼及个人建房等,均包含在“房屋”这一类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