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330282688011591A/2024-00791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政策层级:

县级政策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其他

发布日期:

2024-01-24

成文日期:

2024-01-10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文件编号:

慈政办发〔2024〕1号

有效性:

有效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府涉法事项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涉法事项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形成职责清晰、衔接顺畅、及时高效的审查机制,根据《浙江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393号)和《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慈政办发〔2023〕65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查范围

下列事项纳入市政府合法性审查事项目录清单:

(一)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

(三)市政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四)市政府行政协议;

(五)其它涉法事项,包括市委、市政府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后,市委办、市政府办公室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非行政规范性文件;市政府认为需要合法性审查的其他事项。

二、审查机构

市政府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市司法局承担市政府审查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重点对相关事项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综合性法律法规进行审查;起草或承办单位的合法性审查机构对相关事项是否符合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等进行全面审查。

三、审查材料

(一)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提交合法性审查时,起草单位应当提供下列审查材料:

1. 文件草案和援引依据标注;

2. 起草说明、制定依据;

3. 向社会公众以及相关单位征集意见和反馈情况;

4. 起草单位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5. 起草单位的集体讨论情况;

6. 针对公平竞争审查、社会风险评估、专家论证等内容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7. 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提交合法性审查时,承办单位应当提供下列审查材料:

1. 决策事项草案;

2. 起草说明、决策依据;

3. 向社会公众以及相关单位征集意见和反馈情况;

4. 承办单位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5. 承办单位的集体讨论情况;

6. 针对公平竞争审查、社会风险评估、专家论证等内容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7. 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市政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提交合法性审查时,承办单位应当提供下列审查材料:

1.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文书草案;

2. 证据材料;

3. 决定依据;

4. 有关行政裁量的理由说明;

5. 承办单位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6. 承办单位的集体讨论情况;

7. 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市政府行政协议提交合法性审查时,起草单位应当提供下列审查材料:

1. 行政协议文本草案;

2. 起草说明;

3. 背景材料和协议相对方情况;

4. 向相关单位征集意见和反馈情况;

5. 起草单位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6. 起草单位的集体讨论情况;

7. 针对公平竞争审查、社会风险评估、专家论证等内容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8. 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市政府其他涉法事项提交合法性审查时,承办单位应当提供下列审查材料:

1. 涉法事项草案;

2. 起草说明、相关依据;

3. 向相关单位征集意见和反馈情况;

4. 承办单位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5. 针对公平竞争审查、社会风险评估、专家论证等内容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6. 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审查程序

(一)先行审查。起草、承办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审查机构对拟报送审查事项先行开展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未经本单位审查机构先行审查的,不得上报。

(二)提交审查。审查事项提交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起草、承办单位应当填写《市政府涉法事项行政合法性审查联系单》(详见附件),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整理汇总相关审查材料后径送市司法局。起草、承办单位对提交的行政合法性审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市司法局收到行政合法性审查材料后,应当对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可通知起草、承办单位补正;逾期未按要求补正的,可将审查材料退回。

(三)审查时限。起草、承办单位应当保障市司法局必要的合法性审查时间,除规定事项外,一般在提请列入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或者报请市政府作出决定至少7个工作日前提交送审。

市司法局自收到合法性审查材料之日起,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为保障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其他重大公共利益,或者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就审查事项作出决定的,起草、承办单位应当就相关情况向市司法局作出书面说明,由市司法局合理确定合法性审查时间。

(四)审查反馈。起草、承办单位对市司法局提出的审查意见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合法性审查后,起草、承办单位对审查事项内容进行重大或者实质性修改的,应当将修改内容再次提交合法性审查。

起草、承办单位采纳审查意见的,应当将修改后的事项草案抄送市司法局;未采纳审查意见的,应当及时沟通;经沟通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市司法局应当将合法性审查意见书抄送市政府办公室,起草、承办单位应当在提请市政府集体审议或者作出决定时书面说明理由和依据。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行政合法性审查是作出审查事项决定之前的必经程序,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增强合法性审查意识,健全完善工作机制,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合法性审查程序,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要求派员参加会议等方式代替行政合法性审查。审查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不得作出决定、不得对外公布。

(二)压实审查责任。起草、承办单位审查机构要充实专业人员,明晰工作责任,全面履行先行审查职责,规范出具审查意见,从源头上保证市政府涉法事项合法合规。市司法局要严格审查程序,完善审查方式,加强与起草、承办单位的沟通反馈,强化与相关工作机构的联动协作,不断提升审查工作质效。

(三)强化监督考核。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纳入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和督察内容。不依照本《通知》规定报送合法性审查或者未通过合法性审查即提交市政府集体审议、作出决定的,予以督促整改;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附件:市政府涉法事项行政合法性审查联系单.doc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10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慈溪民盟、慈溪民建、慈溪致公党、慈溪九三。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