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0029365B/2023-185528
市科技局
主动公开
通知公告
科技、教育/科技
2024-01-03
2023-12-28
面向社会
各镇(街道)发展服务办,慈溪滨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经发局、慈溪智能家电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经发科、市环杭州湾创新中心经发科,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加快推进我市众创空间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助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慈溪市众创空间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慈科〔2021〕47号),决定开展2023年度慈溪市众创空间及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工作,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23年度慈溪市众创空间
(一)申报对象
本次申报对象为我市范围内由独立机构运营,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各类创业创新服务平台。
(二)申报条件
1、具有明确的发展方向,以服务科技创新创业为宗旨,能够紧密对接实体经济。运营管理机构是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设立宗旨是服务创业者创新创业,并由具有创新创业服务能力的专业团队运营管理。专业化众创空间须聚焦明确的产业细分领域,重点支持我市“123”千百亿级产业领域。
2、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实际经营面积须达2000平方米以上(专业众创空间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属于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3年以上。其中用于孵化培育功能的场地面积占众创空间总面积的85%以上,可提供不少于50个孵化培育场所(含工位);能为入驻企业提供必需的办公设备及会议室、洽谈室等公共办公场所及免费的互联网宽带接入服务,提供的房屋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用不得高于本地区同类水平。
3、具有专职的管理团队,配有不少于3名具有较强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的管理服务团队,统一实行综合管理和配套服务,具备为入驻企业提供物业、后勤、行政等基础服务和信息、商务、金融等增值服务的资质和能力。
4、具有活跃的创新和创业群体,众创空间实际运行已满1年,初步形成了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注册创客(或创客团队)数量50个以上(专业化众创空间30个以上),活跃度不低于50%。其中上年度入驻的创业团队和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12个月)数量不低于10家。
5、设立种子资金,并有实际投资项目。聚集天使投资人与创投机构,为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和融资服务,通过提供借款和收购初创成果及天使投资等方式,促进创业者持续创新创业。
6、建立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借助成功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和专业人士等为主的10人以上的专兼职创业导师队伍,每年为创客创业提供创业辅导、培训等服务不少于8场次。
7、建立新型市场化可持续发展商业模式,在利用存量设施基础上,通过开放共享降低成本,向创业者提供灵活、免费或低收费日常服务,并通过投资与高附加值专业服务等获利,探索可持续发展运营模式。
8、建立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服务对象评估筛选、总量控制、毕业与退出机制,商务秘书和联系人制度,基本信息档案管理制度,信息报告和开放披露制度等,并严格落实。
(三)入驻创客团队(创客)和孵育企业
须符合以下条件:
1、有创新创业目标、研发或经营活动计划;
2、创客(或创业团队)和孵化企业的孵育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新注册企业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
3、直接入驻的初创企业原则上成立时间不超过12个月。
(四)申报材料
1、慈溪市众创空间申报表(附件1);
2、众创空间运营管理机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事业法人证书等证明材料,共建的应提供合作合同;
3、众创空间场地证明材料,包括房屋产权证或场地租赁合同等,以及众创空间功能划分图及说明;
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管理团队学历证明、社保参保证明或工资发放清单等材料;
5、创业导师聘用情况证明材料,包括聘书、开展活动照片等;
6、众创空间各项管理制度;
7、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基本情况、年度工作总结、经营成效及相关证明文件;
8、注册(入驻)创客(团队或企业)相关资料(入驻协议、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等);
9、种子资金建设及运行管理情况;
10、其它涉及申报内容所需的证明材料。
二、2023年度慈溪市科技企业孵化器
(一)申报对象
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创新型初创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活动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专业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育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孵化器分为综合类和专业类两类。其中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特定技术领域或特殊人群,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孵化器。
(二)申报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管理团队得力、内设机构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
2、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专业孵化器达到3000平方米),其中孵化企业使用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到85%以上。孵化器为入孵企业提供的租金不得高于同类物业费用的平均水平。
3、孵化器投入运行达到1年以上,运行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服务设施齐备,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
4、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到25家(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达到15家),累计毕业企业达到10家(专业孵化器毕业企业达到5家)。
5、孵化器自身拥有300万元以上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与创业(天使、风险)投资、担保机构、金融机构等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
6、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平台或中试平台,并具有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孵化器内与该专业相关的入孵企业集聚比例达75%以上。
(三)在孵企业及毕业企业认定要求
1、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⑴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3年(特殊情况不超过5年);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其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
⑵企业管理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且已备案为市创新型初创企业(或国家、省、宁波科技型中小企业);
⑶企业注册成立时,货币出资金额一般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⑷属孵化器外迁入的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且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⑸单家企业使用的孵化场地一般不超过500平方米,从事特殊领域的不超过1000平方米;
⑹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我市六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其中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的技术领域应当同孵化器本身专业方向相一致。
2、毕业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⑵近两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合计超过600万元(软件企业、高技术服务业企业超过200万元);
⑶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或获得市场化投融资融资金额1000万元以上。
(四)申报材料
1、慈溪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书(附件2);
2、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事业法人证书等证明材料,共建的应提供合作合同;
3、孵化场地证明材料,包括房屋产权证或场地租赁合同等,功能划分图及说明;
4、孵化资金建设运营情况证明材料;
5、管理人员学历证明、社保参保证明或工资发放清单等材料;
6、创业导师聘用情况证明材料,包括聘书、开展活动照片等;
7、专业技术服务情况证明材料;
8、在孵企业证明材料,包括入驻协议、营业执照等;
9、毕业企业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入驻协议、营业执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件、获得融资情况证明等;
10、孵化器各项管理制度;
11、其它涉及申报内容所需的证明材料。
三、流程及要求
各申报单位请于2024年1月20日前将经镇(街道)、产业平台初审通过的申报材料(电子文档一份、书面材料两份),报送至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将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及实地检查。
联系人:应珊珊,联系电话:0574-89591365
联系地址:慈溪市三北大街777号1309室
慈溪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