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82095537395H/2024-138667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文件解读

政策层级:

县级政策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发布日期:

2024-01-30

成文日期:

2024-01-16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文件编号:

慈市监管〔2024〕2号

解读:《关于印发2023年度慈溪市专利、品牌、标准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实施国家、省、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宁波市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市监知运〔2022〕250号)、《宁波市商标品牌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市监商标〔2021〕168号)等文件精神,促进知识产权创新,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助力慈溪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政策。

二、制定依据

为进一步增强我市创新主体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先进市,依据《宁波市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波市商标品牌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2023年慈溪市推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慈政办发〔2023〕84号)文件精神,制定2023年度慈溪市专利、品牌、标准奖励实施细则。

三、主要内容

根据《2023年慈溪市推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第三条培育壮大战略新兴产业,第八款支持企业加强品牌创建,本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包括专利、品牌、标准和质量四个方面。

1.支持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当年授权并实现产业化的发明专利实施企业(该企业为第一专利权人),对该成果转化为当年销售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按成果转化为销售额的1.5%给予奖励,单项最高奖励额为15万元,每家企业奖励额累计不超过30万元。

2.鼓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鼓励银行金融机构为市内各类市场主体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创新服务,对每年度质押金额总额及质押件数各排名慈溪市前三位的金融机构分别给予每家不超过5万、3万、2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宁波市知识产权(专利)示范企业的,给予每家不超过3万元奖励。

3.进一步推进商标品牌战略实施,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对新行政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给予权利人每件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鼓励整合产业供应链、增强创新能力,抱团发展,集约化经营。对新核准注册证明商标的团体、协会或其他形式组织,给予权利人每件不超过5万元资助;对于新核准注册的产业集群集体商标,给予权利人每件不超过5万元奖励。加强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品牌保护,突出独特的品牌效应和效益,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利人拥有红标使用企业超过20家的,给予权利人每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一次性5万元奖励。

4.鼓励企业走高品质、高端化路线,体现浙江企业和产品形象的区域公共品牌,推动慈溪企业现代化进程。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浙江省政府质量奖、宁波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的,每家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企业或组织开展质量提升项目建设,每项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积极参与GM2D试点建设,推进主体赋码技术升级,对列入试点单位,推行品类码向批次码、一物一码的赋码方式转变,推广使用激光烧刻、UV喷码、TTO转印、胶转印、indigo数字印刷等新型赋码技术,进行设备投入或技术改造升级,并明确将“浙品码”贴在商品外包装或商品本体上,每家给予不高于3万元奖励。

5.对主持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每件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主持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减半奖励。对主持制定“浙江制造”标准的,每件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通过“品字标浙江制造”认证的,每件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企业依据同个“浙江制造”标准获得多个“品字标浙江制造”认证的,不重复奖励。获得“浙江标准”认定的,每项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奖励。主持制定浙江省、宁波市地方标准、慈溪市地方技术性规范的,每件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通过“绿色产品”认证的,每件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参与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对首次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给予不超过1万元奖励。

本实施细则的奖励资金按财政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本政策条款与我市其他扶持政策或上级相关扶持政策内容重合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级别提升的给予补差奖励。

四、实施期效

本奖励政策的实施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五、解读单位、解读人及联系电话

解读单位:慈溪市市场监管局

解读人:孙德生

联系电话:0574-63026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