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吴某不服慈溪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作出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

案号 甬慈政复〔2024〕165号
案由 不服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
申请人 徐某、吴某
被申请人 慈溪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复议结论 维持
审结日期 2024-07-16
复议决定书

甬慈政复〔2024〕165号

申请人:徐某、吴某。

被申请人:慈溪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法定代表人:邹霞芳,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412日作出慈文广旅体告2024〕1号《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的行政行为,2024年4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3年2月11日,申请人与旅行社签订“云南版纳双飞一动六日游(春暖花开)”《旅游合同》,该合同约定出发时间为2月17日,结束时间为2月22日。合同附件《旅游行程单》约定,第六的行程为“游客集散中心”购物。2月22日上午,申请人旅行最后一天,地接社将申请人送至“云南省跨境电子商务园区”。在园区寄存行李过程中,申请人吴某从六级高的台阶上挤撞后摔下,医院诊断为“左踝扭伤”。5月17日,申请人因与某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向宁波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其中主张某旅行社按照约定本应将申请人送至游客集散中心,但实际上是送至国际跨境电商园,是违约行为8月30日,宁波仲裁委员会出(2023)甬仲字第195号裁决书,该裁决书中认定:“旅游景点是旅游合同的关键因素,同时交通方式以及住宿、餐饮标准是游客方便快捷安全出行的重要保障,本案中,被申请人(注:指某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景点以及交通方式、住宿、餐饮标准未违反合同约定,不能认定其有违约行为。购物环节包括购物地点的选择等并非合同必要条款,购物地点的改变不能认为是被申请人的违约行为。”9月18日,申请人向12345市长热线反映,要求旅行社提供人身意外保险单。9月21日,被申请人通过浙里办民呼我为平台回复旅行社提供不出保险单。 

2023年10月1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状》及附件一份投诉旅行社,其中要求对某旅行社涉嫌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私吞保费未投保的欺诈行为予以查处2024年4月1日,本机关就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所作的投诉处理答复作出甬慈政复〔2024〕4行政复议决定,其中认定被申请人所作答复仅出具未构成违法行为的结论,所提供证据尚难以证明其履行了调查处理职责,故撤销了被申请人所作的“旅行社未构成违法行为”的处理决定,责令其就该项投诉请求重新作出处理。4月1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慈文广旅体告2024〕1号《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并邮寄送达。该告知书主要内容为:“经调查,昆明市内拥有多个游客集散中心,旅行社会根据游客当日实际行程来安排到哪个游客集散中心购物,考虑到徐云翔和吴文当日将搭乘飞机返回,因此旅行社将购物行程的地点安排在昆明长水国际机场附近的云南旅游散客集散中心(云南省跨境电子商务园区位于该集散中心区域)。投诉中提到的云南省跨境电子商务园区与散客集散中心两者之间相距三十多公里,与实际调查情况不符。某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景点以及交通方式、住宿、餐饮标准均按照《旅游合同》及其附件《旅游行程单》的约定旅行,未发现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行为。根据《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不予立案。对于你们举报的旅行社未按照合同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行为,我部门法律法规未有相应的处罚依据,因此对该行为我局无法作出行政处罚,依据《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不予立案。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二)、身份证复印件、浙江省民呼我为平台截图、慈文广旅体告2024〕1号《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调查询问笔录、对答复书的意见,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团队境内旅游合同》及旅游行程单、《宁波仲裁委员会裁决书》、浙江省民呼我为平台截图、调查询问笔录(4份)、电话记录1份、地图截图2张、慈文广旅体告2024〕1号《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及送达凭证,本机关制作的甬慈政复〔2024〕4《行政复议决定书》、《情况说明》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和《中共慈溪市委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慈溪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慈党)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的法定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旅游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接到举报、处理投诉或者接受移送、交办的案件,发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旅游法律、法规、规章时,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一)对该行为可能作出行政处罚的;(二)属于本部门管辖的;(三)违法行为未过追责时效的。立案应当经案件承办机构或者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案件情况复杂的,经承办机构负责人批准,立案时间可以延长至14个工作日内。”第二十二条规定:“旅游主管部门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撤销立案。对实名投诉、举报不予立案或者撤销立案的,应当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说明理由。”关于申请人提出的某旅行社涉嫌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的举报请求。本案中,《旅游行程单》中约定第六天的行程为“游客集散中心”购物,旅行社组织申请人前往的地点为“云南省跨境电子商务园区”。根据现有的证据,难以证明“游客集散中心”系一个特定场所,而且,宁波仲裁委员会(2023)甬仲字第195号裁决书亦认定上述情形不能认为是旅行社的违约行为。据此,被申请人认定旅行社不存在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并不予立案,并无不当。关于申请人提出的某旅行社社涉嫌存在私吞保费未投保的欺诈行为的举报请求。本案中,申请人委托旅行社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但旅行社未按约定投保。被申请人认定根据其部门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该类行为尚无相应的处罚依据,故认定不符合立案条件并不予立案,亦无不妥。此外,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举报履行了调查、决定、告知、期限等相关法定程序。综上,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4412作出慈文广旅体告2024〕1号《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的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