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不服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决定
案号 | 甬慈政复〔2024〕26号 |
案由 | 不服举报不予立案决定 |
申请人 | 陈某 |
被申请人 | 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复议结论 | 维持 |
审结日期 | 2024-04-24 |
复议决定书 | 甬慈政复〔2024〕26号 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胡建平,局长。 申请人陈某不服被申请人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2023年12月27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决定的行政行为,于2024年1月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全,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进行了补正。本机关于2024年2月5日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1日在慈溪爱琴海店点餐吃饭,在APP界面上强制跳出餐具需要收费0.1元,因没有餐具不能吃饭,于是我支付0.1元购买餐具。餐厅应当提供免费干净卫生符合标准的餐具给顾客,涉案餐馆并未提供免费餐具给顾客选择,侵犯了知情权,是欺诈。12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属于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2023年12月26日,被申请人收到全国12315平台转来的申请人提交的关于某有限公司慈溪爱琴海一分店对一次性餐具收费涉嫌违法的投诉件。12月27日,收到同平台同内容的举报件。12月26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单位进行实地检查,发现该分店在经营场所内对一次性餐具收费的依据进行了公示,并在店内自助点餐及手机点餐界面对一次性餐具的收费事项让消费者进行选择勾选,执法人员对上述情况进行了拍照和记录。12月27日,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单位不存在违法行为,故根据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不予立案。被申请人已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并回复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有理有据,符合相关规定。综上,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3年12月26日、2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提交的投诉材料和举报材料各一份,其反映位于本市白沙路街道爱琴海购物公园1楼某有限公司慈溪爱琴海一分店对一次性餐具涉嫌强制收费。12月26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经营场所内对一次性餐具收费的依据进行了公示,店内自助点餐机和手机APP在“是否需要餐具”界面由顾客选择不需要或者需要(0.1元购买),若堂食消费者索要一次性餐具就餐,店家会为其免费提供一次性餐具。12月27日,被申请人决定对涉案举报不予立案。同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决定主要内容为:“经核查,在《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实施后在城管部门指导下经多方论证APP设置了一次性餐具收费项,消费者可自行选择是否购买非强制选项,同时店家会为堂食消费者提供免费餐具,举报所涉事项与事实不符,且作为分公司被举报人非该APP运营人无处置权限。综上,无证据证明被举报人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不予立案。”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交易记录、现场照片;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全国12315平台投诉单、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议件、是否需要餐具界面截图、不予立案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及《中共慈溪市委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慈溪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慈党〔2019〕4号)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进行处理的法定职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节约用餐标识,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适度点餐、餐后打包、光盘离席;不得在餐饮服务场所主动或者免费提供一次性餐具,但餐后打包的除外。”本案中,被举报单位就一次性餐具收取费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被申请人认定被举报单位已在店内就一次性餐具收取费用设置告示,自助点餐机和手机APP在“是否需要餐具”界面由顾客选择是否购买,并非强制购买,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并不予立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此外,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履行了调查、决定、告知、期限等相关法定程序。综上,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3年12月27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决定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慈溪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