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不服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处理决定

案号 甬慈政复〔2024〕132号
案由 不服举报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 邓某
被申请人 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复议结论 维持
审结日期 2024-05-17
复议决定书

    甬慈政复〔2024132

    申请人:邓某。

被申请人: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浙江省慈溪市开发大道238号。

法定代表人:胡建平,局长。

申请人邓某不服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编号1330282002024012379837363举报不予立案处理决定的行政行为,于2024年4月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4年1月12日,申请人购买了慈溪某电器有限公司在抖音平台销售的“安抚奶嘴”,认为产品无出厂检验合格证明、产品有异臭破口和污物、无相关检验报告。1月23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举报。1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进行认真调查核实、事实法律认定错误,导致申请人权益遭受损害。请求撤销不予立案决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4年1月23日,被申请人收到全国12315平台转来的申请人关于慈溪某电器有限公司在抖音商城销售的“安抚奶嘴”涉嫌违法的举报办理单一件。1月25日,被申请人依法对被举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了被举报同款产品,其外包装上标注名称:全硅胶安抚奶嘴、货号:D01922、型号ZQ-2599、执行标准:GB4806.11、材料:硅胶。现场执法人员拍照取证并制作现场笔录。1月26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进行询问,其表示涉案的奶嘴是委托江西省昱山新材料有限公司生产,奶嘴的材质符合FDA认证,同时提供了奶嘴的采购合同和FDA认证证书;另外出厂前还对奶嘴进行了第三方检测,其提供厦门鸿益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HY123059605E4367),报告中测试项目:感官、浸泡液、总迁移量、高锰酸钾消耗量、重金属(以Pb计算)、材料鉴定与标签标识,均符合要求。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产品不存在申请人所称的违法行为,于2024年1月30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当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检查情况和不予立案的决定。综上所述,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4年1月2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提交的举报材料,其反映慈溪某电器有限公司在抖音商城销售的“安抚奶嘴”涉嫌无出厂检验合格证明、产品有异臭破口和污物、无相关检验报告,并提出了对产品进行查处等举报请求。1月25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了涉案同款产品,其外包装上标注名称:全硅胶安抚奶嘴,执行标准:GB4806.11,材料:硅胶,有合格章。1月26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进行询问,其表示涉案奶嘴是委托江西省昱山新材料有限公司生产,材质符合FDA认证,同时提供了采购合同、FDA认证证书和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对感官、浸泡液、总迁移量、高锰酸钾消耗量、重金属(以Pb计)、材料鉴定与标签标识进行测试,测试结论为:所检项目均符合要求。130日,被申请人决定对涉案举报不予立案。同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回复申请人调查情况和不予立案决定,该回复主要内容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被举报人销售的安抚奶嘴出厂有检测报告,符合相关要求。本局初步认定被举报人无违法事实,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身份证复印件、产品照片交易明细,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消费者投诉举报材料、检测报告、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FDA认证证书、采购合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议件、不予立案审批表、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及《中共慈溪市委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慈溪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慈党〔2019〕4号)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行政管理领域的投诉举报进行处理的法定职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本案中,根据产品包装、检测报告、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可以认定涉案产品外包装上有合格章,产品有包含“感官”测试项目在内所检项目均符合要求的检测报告被申请人认定被举报单位不存在违法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申请人所作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妥。针对申请人的举报,被申请人履行了调查、答复、审批、送达、期限等相关法定程序,程序合法。综上,被申请人作出涉案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编号1330282002024012379837363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处理决定的行政行为。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慈溪市人民政府

        2024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