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不服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
案号 | 甬慈政复〔2024〕131号 |
案由 | 不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 |
申请人 | 张某 |
被申请人 | 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复议结论 | 维持 |
审结日期 | 2024-05-24 |
复议决定书 | 甬慈政复〔2024〕131号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浙江省慈溪市开发大道238号。 法定代表人:胡建平,局长。 申请人张某不服被申请人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慈市监公开〔2024〕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于2024年4月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2月27日通过挂号信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13日作出慈市监公开〔2024〕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被申请人不予公开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请求撤销慈市监公开〔2024〕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责令重新答复依法公开。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4年2月2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表,称其投诉举报慈溪市周巷某保健食品店销售的冬虫夏草酒、俄罗斯蜂蜜涉嫌违法后被告知蜂蜜有中文信息标志,请求依法公开蜂蜜的中文信息标志及商家进货凭证等材料。申请人曾于2023年12月30日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慈溪市周巷某保健食品店购买的蜂蜜和冬虫夏草酒涉嫌违法。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9日对被投诉举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有投诉举报的蜂蜜两罐,商品上粘贴有中文标签,被申请人对涉案商品予以拍照取证,还查验了被举报单位购入蜂蜜的拼多多订单记录,但未保存相应资料。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单位销售蜂蜜的行为并不构成违法,于1月18日将慈(周)市监立告〔2024〕第302号告知书邮寄给申请人告知其相关情况。3月13日,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俄罗斯蜂蜜的中文信息标志”信息,被申请人审查认为是属于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答复决定不予公开;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俄罗斯蜂蜜的相关进货凭证”信息,被申请人审查认为本机关未保存上述信息,且非该信息的保存机关,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答复申请人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综上,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4年2月2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表》,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为“慈溪市周巷某保健食品店销售的俄罗斯蜂蜜的中文信息标志及商家进货凭证等材料”。3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慈市监公开〔2024〕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该答复书的主要内容为:有关“慈溪市周巷某保健食品店俄罗斯蜂蜜中文信息标志”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本机关未保存有关“慈溪市周巷某保健食品店的商家进货凭证”,本机关并非该信息的保存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职责。3月14日,被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向申请人邮寄上述《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表》、慈市监公开〔2024〕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表》、慈市监公开〔2024〕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寄凭证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五)项规定:“(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俄罗斯蜂蜜中文信息标志”,系被申请人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依法属于可以不予公开的信息,据此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公开,且已说明理由,并无不当。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俄罗斯蜂蜜进货凭证”,被申请人经检索该举报投诉执法案卷目录后未检索到相关信息,被申请人亦非该信息的保存机关,据此答复申请人“本机关未保存有关慈溪市周巷某保健食品店的商家进货凭证,本机关并非该信息的保存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职责”亦无不妥。据此,被申请人作出慈市监公开〔2024〕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答复履行了收件、答复、送达等法定程序,程序合法。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慈市监公开〔2024〕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慈溪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