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不服慈溪市附海镇人民政府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

案号 甬慈政复〔2024〕125号
案由 不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
申请人 陈某
被申请人 慈溪市附海镇人民政府
复议结论 驳回复议请求
审结日期 2024-05-24
复议决定书

    甬慈政复〔2024125

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慈溪市附海镇人民政府,住所慈溪市附海镇花塘路5号

法定代表人:章国权,镇长。

申请人陈某不服被申请人慈溪市附海镇人民政府作出附信复20240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于20243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青岛某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22年8月6日,申请人的厂房遭到违法强拆,并且无有权机关或单位向申请人出具任何书面文件,亦未告知具体实施强拆行为的主体。2024年2月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申请公开如下信息:(1)附海镇城建、三改一拆、城管、国土等部门的研讨方案;(2)附海镇城建、三改一拆、城管、国土等部门研讨后确定的实施拆除行为的具体实施单位(以上材料请加盖印章)。3月8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附信复20240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称查询的信息不存在、具体实施拆除行为属于咨询。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明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请求撤销附信复20240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责令重新作出答复。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5日收到申请人来信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其申请公开信息描述为:关于附海镇城建、三改一拆、城管、国土等部门的研讨方案。被申请人经检索,于2024年2年29日作出附信复202402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告知申请人:本机关没有你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向你告知上述信息不存在,故无法提供。答复书以邮寄的方式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人提出的违章建筑拆除,故应当存在对应的多部门研讨方案,以及应当公开假设性断定存在的研讨方案的结论,都不属于因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予以复议审查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就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已充分履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职责。另外,申请人同时要求“公开附海镇城建、三改一拆、城管、国土等部门的研讨后确定的实施拆除行为的具体主体”。被申请人穷尽检索不存在该研讨方案,答复认为关于实施主体的问题咨询,本质上属于咨询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据此,问题咨询类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范围,被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42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为1)附海镇城建、三改一拆、城管、国土等部门的研讨方案;(2)附海镇城建、三改一拆、城管、国土等部门研讨后确定的实施拆除行为的具体实施单位”2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附信复202402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该告知书的主要内容为:“关于附海镇城建、三改一拆、城管、国土等部门的研讨方案,经检索查询,您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规定,本机关无法提供。”同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2项信息“附海镇城建、三改一拆、城管、国土等部门研讨后确定的实施拆除行为的具体实施单位”又作出一份答复,该答复主要内容为:“有关查实具体实施拆除行为的主体的来信,主要是实施主体问题咨询,本质上属于咨询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据此,问题咨询类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范围,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3月4日,被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向申请人邮寄上述《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和答复。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面单、信复202402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答复,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信复202402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答复邮寄凭证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1项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经检索申请人所称厂房被拆除当年度即2022年度档案目录后未检索到相关信息,被申请人据此答复申请人“本机关没有你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向你告知上述信息不存在,故无法提供”,已尽到充分合理的查找、检索义务,符合该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2项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从申请人对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来看,实质系要求被申请人明确实施拆除行为的具体实施单位,属于咨询性质,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围,行政机关答复或不予答复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均不会产生实际影响,故申请人提出的该项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答复履行了收件、答复、送达等法定程序,程序合法。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维持被申请人作出信复202402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的行政行为;

二、驳回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公开“实施拆除行为的具体实施单位”答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慈溪市人民政府

            2024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