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不服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举报不予立案答复
案号 | 甬慈政复〔2024〕201号 |
案由 | 不服举报不予立案答复 |
申请人 | 何某 |
被申请人 | 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复议结论 | 维持 |
审结日期 | 2024-06-28 |
复议决定书 | 甬慈政复〔2024〕201号 申请人:何某。 被申请人: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慈溪市开发大道238号。 法定代表人:胡建平,局长。 申请人何某不服被申请人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编号1330282002024031483192420举报不予立案答复的行政行为,于2024年5月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4年3月3日,申请人在京东平台某电气专用店购买两台志高冰箱,订单号为290221118293,金额1256元,商家宣称该产品总容积162升,申请人收到货后发现与宣传不符,中国能效标识标注该产品总容积162升,经申请人实际测量只有73.6升,不符合国家产品要求,严重欺诈消费者,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实名投诉举报,诉求退一赔三,请依法处请依法履职核查,告知处理结果。被申请人4月25日告知不予立案,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具体原因如下:第一、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全面客观公正调取证据,进行案件调查,案涉产品实际容积仅为73升左右,比其额定容积小了一半,差异巨大,肉眼视检都能判断出容积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而被申请人怠于履职,认定事实不清,就作出不立案决定,让申请人难以接受。第二、案涉产品在京东平台一直正常销售,查明举报事项,不存在无法调查取证的法定情形,其销售量巨大,应立案查处。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存在认定事实不清,怠于履职的法定情形,遂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不予立案决定并依法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称:2024年3月14日,被申请人收到全国12315平台转来的申请人关于浙江某电气有限公司在京东平台店铺“某电气专用店”中销售的志高冰箱涉嫌容积虚标举报单一件。4月2日上午,被申请人依法对被举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被举报单位为一电商企业,在京东平台有电商店铺,主要销售冰箱、洗衣机等商品。现场未发现被举报的“型号为BCD-162D、标称生产者为佛山市津晶电器有限公司”的冷藏冷冻箱。同日,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延长核查期限。4月15日,被举报单位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上述规格型号的冷藏冷冻箱的《家用电冰箱能源效率检测报告》,证明不存在容积虚标的情况。被申请人认为,案件调查过程中,被举报单位提供了规格型号为BCD-162D冷藏冷冻箱的《家用电冰箱能源效率检测报告》,且申请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检查过程中也未发现涉案产品的实物,现有证据不能初步证明被举报单位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不满足《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立案条件,故被申请人于4月25日决定不予立案,并在当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决定。被申请人认为已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并回复申请人举报事项,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被申请人对于不予立案的决定有理有据,符合相关规定,故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4年3月14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件,其反映位于本市新浦镇洋龙村新胜东路377号浙江某电气有限公司在京东平台销售的志高冰箱涉嫌总容积不符合国家产品要求进行举报,提出了退一赔三、依法处理的举报请求。4月2日,被申请人依法对被举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确认涉案产品是冷藏冷冻箱,型号为BCD-162D,标称生产者为佛山市津晶电器有限公司,总容积标注为162L,但现场未发现涉案同款产品。同日,被申请人延长核查期限。4月15日,被举报单位提交了涉案产品的《家用电冰箱能源效率检测报告》,检测报告中检测项目总容积额定值为162L,实测值为161L,单项判定合格,证明产品容积符合要求。4月25日,被申请人因现有证据不能初步证明被举报单位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不能满足《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立案条件,决定不予立案。同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将举报不予立案处理决定答复申请人,答复主要内容为:“您的举报因证据不足,故不满足《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立案条件,本局决定不予立案。如需消费者调解,请走投诉通道。”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交易记录、商品照片;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现场笔录、营业执照、不予立案审批表、有关事项审批表、家用电冰箱能源效率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及《中共慈溪市委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慈溪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慈党〔2019〕4号)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进行处理的法定职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本案中,根据现场笔录、家用电冰箱能源效率检测报告等证据,可以认定涉案产品容积符合相关要求,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无证据证明其举报内容,现有证据不能初步证明被举报单位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并无不妥。被申请人依法作出举报不予立案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此外,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举报履行了受理、调查、延期、决定、告知、期限等相关法定程序。综上,被申请人作出涉案举报不予立案答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编号1330282002024031483192420举报不予立案答复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慈溪市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