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不服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

案号 甬慈政复〔2024〕263号
案由 不服举报不予立案告知
申请人 蒋某
被申请人 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复议结论 维持
审结日期 2024-08-30
复议决定书

    甬慈政复〔2024263

申请人:蒋某

被申请人: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浙江省慈溪市开发大道238号

法定代表人:胡建平,局长。

申请人蒋某不服被申请人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慈(周)市监不立告2024258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行政行为,于20247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全,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进行了补正。本机关于2024722日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认为购买的夹心饼干系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商家未提供产品检验报告、产品配料涉嫌虚假标注、产品包装涉嫌误导消费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于3月30日向被申请人举报。4月24日申请人收到不予立案告知书。申请人认为:一、被申请人包庇违法商家,存在不作为,不予立案行为违法。二、被申请人的《答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三、被申请人不予立案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认为在产品包装上标注草莓图案,是对产品真实味道的展示且被举报单位已在产品包装醒目位置标注草莓味夹心字样,不会使消费者误解,符合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及《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问答(修订版)》第十一条的规定;在加工过程中水份经烘干已挥发,故配料表中无需标注水,另外配料起酥油的游离式脂肪(酸)的检测结果为0.05,营养成分表中标注反式脂肪(酸)0也符合相关要求。因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立案条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于4月22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将《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邮寄给申请人。被申请人处理举报事项的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现有证据能够证明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并回复了申请人的举报事宜,认定事实清楚、对不予立案的定性准确,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理由不成立,故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4年1月7日,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店铺“某零食店”购买了慈溪市某食品厂生产的“草莓味夹心饼干”一件。4月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材料,其反映涉案饼干涉嫌虚假标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出了依法处理投诉举报等请求。4月10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确认涉案产品系其生产,被举报单位当场提供了一份江苏佳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监督抽检报告,该报告显示涉案产品样品检测结果符合GB710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饼干》、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同时被举报单位提供了一份配料起酥油的检测报告显示反式脂肪酸为0.05。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慈市监限提〔2024〕258号《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申请人提供涉案产品食用后发现问题的具体证据材料或第三方出具的营养成分表能量的检验报告原件及合法取得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未按通知要求提供相关证据材料。4月22日,被申请人认定现有证据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立案条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并作出慈(周)市监不立告〔2024〕第258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并邮寄送达。该告知书主要内容为:“经核查:被举报人生产的‘草莓味夹心饼干’,在产品包装上标注草莓图案,是对产品真实味道的展示且被举报人已在产品包装醒目位置标注草莓味夹心字样不会使消费者误解,符合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及《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问答(修订版)》第十一条的规定。被举报人生产的‘草莓味夹心饼干’,在加工过程中水份经烘干已挥发,配料表中无需标注水。被举报人生产的‘草莓味夹心饼干’,配料表中配料起酥油的游离式脂肪(酸)的检测结果为0.05,营养成分表中标注反式脂肪(酸)0符合相关要求。另,被举报人现场提供了江苏佳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NO:JX-GG-6022-286的检验报告,检验项目符合 GB710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饼干》要求。鉴于现有的证据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立案条件且在规定的期限内你未按照我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慈市监限提[2024]258号)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我局决定不予立案。故,对你此次举报也无相关奖励。”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消费者举报信、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产品图片、支付截图、交易明细,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消费者举报信、现场笔录、分析证明、检验报告、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不予立案审批表、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及邮寄截图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及《中共慈溪市委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慈溪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慈党〔2019〕4号)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行政管理领域的投诉举报进行处理的法定职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3.1.5规定:“在食品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在加工过程中已挥发的水或其他挥发性配料不需要标示。”《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规定:当食品中的反式脂肪酸含量≤0.3g/100g时,可以在食品标签上标示为‘0’或声称‘无’‘不含’反式脂肪酸。本案中,根据产品图片、分析证明、检验报告等证据,涉案产品包装醒目位置已标注草莓味夹心字样,不会使消费者误解含有草莓夹心。涉案产品游离式脂肪酸为0.05小于其相应的“0”界限值,故标示反式脂肪酸含量为“0”符合相关规定。同时,涉案产品在加工过程中水份已挥发,故配料表中无需标示。涉案产品样品检测结果亦符合GB710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饼干》、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被申请人认定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举报单位存在违法行为而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妥。此外,被申请人履行了调查、期限、决定、送达等相关法定程序。被申请人作出涉案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慈(周)市监不立告2024258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慈溪市人民政府

2024年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