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不服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决定
案号 | 甬慈政复〔2024〕284号 |
案由 | 不服举报不予立案 |
申请人 | 周某 |
被申请人 | 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复议结论 | 驳回复议申请 |
审结日期 | 2024-08-29 |
复议决定书 | 甬慈政复〔2024〕284号 申请人:周某。 被申请人: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浙江省慈溪市开发大道238号。 法定代表人:胡建平,局长。 申请人周某不服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举报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于2024年7月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4月20日在拼多多平台店铺“某居家日用旗舰店”,支付20.61元购买“插电暖手宝”一份。申请人发现该产品系典型“三无”电器产品,无3C认证,产品使用的是电热管式加热器还是电极式加热器没有进行说明标注,因2006年电极式热水袋就被命令禁止,存在重大火灾安全隐患。2024年5月16日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实名举报。6月26日申请人于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的举报告知书得知不予立案。被申请人的不立案行政行为导致申请人购买到的不符合标准的产品无法退货退款。故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于2024年6月26日在全国12315举报平台作出不予立案的行政决定,责令被申请人立案调查继续履职。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4年5月16日,被申请人收到全国12315 平台转来的申请人关于慈溪市某电器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店铺“某居家日用旗舰店”中销售的插电暖手宝为三无产品及插头连接线无CCC标志的的举报单一件。5月28日,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依法对被举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被举报的暖手宝,而且被举报单位否认其曾生产销售过“三无”插电暖手宝。6月4日,被申请人申请延长核查期限。6月20日,被举报单位向被申请人提供了其生产的暖手宝使用的连接线的CCC证书,证明其生产销售的插电暖手宝连接线有CCC认证。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单位否认被举报的暖手宝产品为其生产销售,而且现场检查时也未发现有,其提供了之前生产产品连接线的CCC证书,确认违法行为成立证据不足,故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于6月25日决定不予立案,并于6月26日通过全国12315举报投诉平台将不予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已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并回复申请人相关举报事宜,处理举报事项的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的决定有理有据,符合相关规定,故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4年5月16日,被申请人收到全国12315平台转来的申请人提交的举报件,其反映慈溪市某电器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店铺“某居家日用旗舰店”销售的“电热暖手器”涉嫌三无产品,无3C认证。5月28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被举报的暖手宝,被举报单位否认其曾生产销售过“三无”插电暖手宝。6月4日,被申请人延长核查期限。6月20日,被举报单位向被申请人提供了其生产的暖手宝使用连接线的CCC证书。6月25日,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6月26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回复申请人调查情况和不予立案决定。 另查明,自2022年1月全国12315平台开通以来,申请人共提起举报4300余次;自2021年7月以来,申请人在浙江省范围内涉市场监管领域申请行政复议300余件;自2021年12月以来,申请人围绕“插电式暖手宝”产品标签标注问题等向本机关就市场监管领域申请行政复议案件8件。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消费者投诉举报书、身份证复印件、产品图片、全国12315平台截图,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消费者投诉举报书、审批表、现场笔录、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被投诉举报单位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全国12315平台截图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此,行政复议是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制度,如果没有需要依法保护的合法权益,而不断申请行政复议,就丧失了权利行使的正当性。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25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应正确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严格规制恶意诉讼和无理缠讼等滥诉行为。同时,该《意见》第十五条规定,对极个别当事人不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长期、反复提起大量诉讼,滋扰行政机关,扰乱诉讼秩序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立案;第十七条规定,要从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数量、周期、目的以及是否具有正当利益等角度,审查其是否具有滥用诉权、恶意诉讼的主观故意。根据检索调查发现,近年来申请人曾以超高频次,大量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举报,后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理行为轻率、频繁、大量地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办理涉申请人的复议案件时查明,申请人就“插电式暖手宝”产品标签标注问题等多次向市场监管部门提起投诉举报,继而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理行为轻率、频繁地申请行政复议,其行为已超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合理范畴,超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边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五)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已构成对权利的滥用。因此,申请人提起的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法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本决定作出后,本机关对申请人另行提起的没有合理利益诉求、不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的行政复议,记录在册后不再处理,已经受理的决定驳回复议申请。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周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慈溪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