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82MB1602767C/2024-138772

发布机构:

市医疗保障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综合业务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医保/医保

发布日期:

2024-02-01

成文日期:

2024-02-01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医疗救助办事指南

一、救助对象范围及认定部门

(一)特困供养人员(含散居孤儿);

(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含困境儿童);

(三)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

(四)纳入宁波市医疗支出型贫困家庭低保、重病单人户低保、低边的因病致贫对象;

(五)原精减退职职工享受定期定量补助人员(以下简称“精简职工”);

(六)农村建国以前入党的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以下简称“三老人员”);

(七)享受国家抚恤补助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七至十级无工作单位因战残疾军人、七至十级无工作单位因战残疾军人、七至十级无工作单位因公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参核退役人员;

(八)发生《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病种名录》所列病种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

(九)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人员;

(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见义勇为者;

(十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一至六类对象由民政部门认定,第七类对象由退役军人事务局认定,第九类对象由残联和民政认定。

二、资助参保

特困、低保、低边和重点优抚对象由政府全额补助参保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三、救助标准及待遇追溯

特困人员医保范围内基本医疗费用的个人自付部分由救助基金全额救助;低保对象医保范围内基本医疗费用的个人自付部分由救助基金按80%的标准给予救助;低边对象、精减职工、三老人员、重点优抚对象、艾滋病感染者及困难残疾人医保范围内基本医疗费用的个人自付部分由救助基金按70%的标准给予救助;见义勇为者因见义勇为行为负伤住院、门诊及康复治疗,其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全额救助。除特困对象和见义勇为者外,其他各类救助对象年度救助封顶线为10万元(含住院和门诊,其中门诊封顶线为2万)。

宁波市医疗支出性贫困家庭低保、重病单人户低保、低边的因病致贫对象,认定前6个月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含视同住院)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单独累计一个年度),其中低保对象个人自付部分按照80%予以救助,低边对象个人自付部分按照70%予以救助。

四、大病救助待遇和大病范围

患重特大疾病及原《宁波市医疗救助办法》规定的特殊病种疾病的救助对象,其门诊治疗疾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视同住院予以救助,即门诊和住院10万封顶,门诊不另设封顶线。

重特大疾病包括尿毒症、耐多药肺结核、乳腺癌、宫颈癌、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儿童白血病、儿童孤独症、儿童先天性心脏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

原《宁波市医疗救助办法》规定的特殊病种疾病:重型精神病、重症尿毒症、恶性肿瘤、重大组织和器官移植、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红斑狼疮、心脏组织缺损、心脏疾病造成新功能衰竭二级以上、失代偿期的肝硬化并伴有并发症、糖尿病并发严重心脑肾病变、脑血管意外造成的偏瘫一至三级。

五、救助对象的其他待遇

(一)救助对象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享受市内同等医疗待遇;

(二)救助对象其大病保险起付线减半,且不设封顶线。即居民医保救助对象由2万调整为1万,大病保险报销比例提高到80%;职工医保救助对象大病保险起付线由5000元调整为2500元,大病保险报销比例为80%-90%;

(三)救助对象大病特药起付线减半,且不设封顶线,即大病特药起付线由2万调整为1万,支付比例为80%。

(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合法生育的孕产妇,在定点医疗机构分娩的,一次性给予900元补助;

(五)医疗救助对象中的一、二级残疾人,通过康复治疗和评估能够改善其生活自理能力的,康复治疗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按50%的标准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3000元。

(六)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医疗救助按照省卫生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提高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医疗保障水平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11]119号)和宁波市卫生局、宁波市民政局《关于贯彻省委省厅、省民政厅开展提高农村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意见及实施方案的通知》(甬卫发[2010]158号)规定执行。

(七)对纳入我省罕见病保障政策范围的对象,在报销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后的剩余合规医疗费用,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由医疗救助全额解决。

(八)医疗救助对象个人负担的家庭医生签约费由财政全额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