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330282688011591A/2024-139213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政策层级:

县级政策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其他

发布日期:

2024-02-18

成文日期:

2024-01-31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文件编号:

慈政办发〔2024〕5号

有效性:

有效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慈溪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慈溪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31日

慈溪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事故定义及界定

1.4事故分级

1.5工作原则

1.6适用范围

2组织体系

2.1指挥中心

2.2指挥中心办公室

2.3现场指挥部

2.4现场救援行动组

3预防预警

3.1预防措施

3.2预警行动

4应急响应

4.1事故报告

4.2分级响应

4.3现场处置

4.4扩大应急

4.5信息发布

4.6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5.2环境监测

5.3调查评估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6.2通讯保障

6.3其它保障

7附则

7.1预案管理

7.2名词术语

7.3预案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指导和规范全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特种设备事故及其危害,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人民群众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安全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慈溪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1.3事故定义和界定

1.3.1特种设备事故定义,是指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的特种设备因其本体原因及其安全装置或者附件损坏、失效,或者特种设备相关人员违反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造成的事故。事故的界定具体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1.3.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是指主要承压元件爆裂导致压力瞬时降到外界大气压力的情形。不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局部或者其安全附件出现爆裂、爆管未造成设备本体重大损毁等导致特种设备压力瞬时降为大气压力的情形。

1.3.3“起重机械整体倾覆”是指起重机械整体倾覆后不经重大修理或者改造无法恢复使用的情形。

1.3.4电梯滞留时间从接到求援信息开始计时;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滞留时间从设备发生故障停止运行开始计时,至首名被困者安全脱困为止。

1.4事故分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按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事故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具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执行。

1.4.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1.4.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Ⅱ级):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1.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Ⅲ级):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1.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Ⅳ级):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1.5工作原则

1.5.1应急救援以人为本。要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为首要任务,不断完善和强化抢险手段,科学高效的组织应急救援。

1.5.2统一领导,各司其职。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落实应急救援的责任,在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下,各成员单位通力协作,主动配合,协同事故发生地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1.5.3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各成员单位应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第一时间快速响应,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在专家指导下采取切实可行的抢险救援安全措施,组织人员做好抢救伤亡人员,运送救灾物资和设备、疏散人员等工作,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1.5.4条块结合,属地为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以事故发生地为主,充分依靠当地应急、医疗、公安等救援力量,积极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及时报告市政府,必要时市级救援队伍组织增援。

1.6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规定的调整范围内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

2组织体系

2.1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

成立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领导全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2.1.1指挥中心的组成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成员:市政府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卫生健康局、市交通局、宁波生态环境局慈溪分局、市综合执法局、市气象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总工会、慈溪智能家电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市环杭州湾创新中心、市现代农业开发区管理中心和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

2.1.2指挥中心的主要职责

(1)负责启动本预案;

(2)作出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的重大决策,调集全市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控制事故蔓延和扩大,对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3)负责向市政府报告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上级领导对事故抢险救援所作的指示和批示。

(4)请求上级支援。

(5)负责向公众、新闻媒体发布有关信息。

(6)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2.1.3成员单位职责

(1)市政府办公室:根据事故性质和严重程度,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事故信息;传达和督促落实市政府领导的指示、批示;

(2)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事故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网络舆情;协调有关部门在相关媒体上发布应急疏散、区域警戒等重要公告。

(3)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接收特种设备事故报告,根据事故报告进行初步评判并向指挥中心报告事故的相关情况;协助指挥中心指导、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组织专家提供事故现场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协助提供应急救援技术支持,组织参与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

(4)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受理事故报告并联动相关部门;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综合协调工作;参与抢险救援方案的制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等。

(5)市公安局:负责受理事故报警并联动相关部门;实施现场警戒与交通管制,紧急疏散警戒区域内的无关人员;维护事故现场及周围地区的治安秩序;查明伤亡人员身份和致害因素;参与事故调查处理;配合开展网络舆情监测处置工作,及时研判事故引发的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因素的情报线索,及时通报公安机关接报的相关突发事故信息。

(6)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控制灾情,实施灭灾救援和洗消;搜救受害人员;

(7)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对事故受伤人员的应急救治,统计提供伤亡情况。

(8)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9)宁波生态环境局慈溪分局:负责组织对事故现场的大气、土壤、水体进行应急监测,确定事故的污染程度、污染物质及其性质和危害程度,提供处置建议。

(10)市综合执法局:负责指导、协调燃气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应急处置工作。

(11)市气象局:负责事故现场的气象监测,及时提供灾害性天气有关信息,提出防御对策与建议。

(12)市财政局:负责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工作。

(13)市民政局:指导、协调相关遇难人员遗体处置;负责死伤者困难家属社会救助工作。

(14)市总工会:负责指导、协调事故单位做好受灾职工群众的安置救助等相关善后工作,参与事故调查。

(15)市水利局:负责协调提供事故处置水情等信息。

(16)慈溪供电公司:负责救援所需的电力供应;

(17)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慈溪智能家电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市环杭州湾创新中心、市现代农业开发区管理中心:协助现场指挥部实施事故现场控制、人员疏散安置、治安秩序维护、应急救援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做好受灾群众的安抚和稳定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

2.2指挥中心办公室

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指挥中心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市场监管局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各成员单位责任科室负责人担任。

2.2.1指挥中心办公室主要职责

指挥中心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负责指挥中心的日常工作,履行全市特种设备突发事故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职能。其主要职责:

(1)负责本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实施;

(2)受理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做好事故的信息监测和预警,及时向指挥中心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3)建立特种设备应急处置队伍,组织相关应急救援预案演练、人员培训和相关应急知识普及工作;

(4)指导、协助各地做好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预防、处置等工作;

(5)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决定事项,及时向市政府或宁波市市场监管局报告重要情况和提出建议;

(6)承办指挥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2.3现场指挥部

根据应急救援需要,指挥中心在事故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2.3.1现场指挥部组成

现场指挥部的指挥长,由指挥中心总指挥指定。现场指挥部成员主要由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指挥中心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以及特种设备技术专家组成。在指挥长未到达现场或未明确前,由事故发生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暂时履行指挥长的职责。

2.3.2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1)执行指挥中心有关决策和指令;

(2)指挥、协调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

(3)向指挥中心报告现场情况;

(4)划定警戒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措施;

(5)迅速控制事故危害源,确定危害介质性质及危害程度,并对危害介质造成的危害进行评估监测;

(6)组织营救受害人员,转移、撤离、疏散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降低财产损失;

(7)提出应急救援结束的建议,经指挥中心同意后结束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2.3.3指挥长主要职责

负责召集参与应急救援部门和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研究制定现场的具体应急救援方案,明确各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指挥、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2.4现场行动组

现场指挥部可以根据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处置需要,成立现场警戒、灾害救援、医疗救治、专家技术等若干个现场行动组。

3.预防预警

3.1预防措施

3.1.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切实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自觉做到“三落实、两有证、一检验、一预案、一治理”的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要求,并适时开展应急演练,防范发生特种设备事故。

3.1.2市市场监管局要加强与各地、各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认真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加强对特种设备相关单位的安全监察,督促、指导特种设备相关单位制定完善应急预案,配备相应应急救援人员和器材、设施,并定期进行演练,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健全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加强特种设备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对于可能导致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和区域性安全事故的重大问题,立即向市政府报告、及时向有关部门或属地乡镇、街道通报,要善于采取执法监督、专项整治、挂牌督办等措施,及时取缔违法行为,整治安全隐患,保障设备安全运行,预防事故发生。

3.1.3宁波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慈溪站要充分发挥技术优势和检验职能,定期分析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情况,及时提出特种设备安全共性隐患、突出问题,积极研究对策措施,防范共性隐患和突出问题的蔓延,及时报告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及时防范和消除事故隐患。

3.2预警行动

3.2.1当发生以下事故时,应当开展全市范围预警行动。

(1)在全市范围内某类特种设备连续发生3起以上一般事故或1起以上情节严重的较大以上事故;

(2)在全市范围内发生公众聚集场所特种设备一般事故或较大负面影响的突发故障;

(3)国家、省、市级部门发布有关预警信息、部署预警行动。

(4)预警行动由指挥中心统一发布。预警行动方案由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起草,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通过宣传教育培训、专项执法整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防范事故重复发生。

4应急响应

4.1事故报告

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公安110、行业主管等有关部门。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按应急预案要求组织人员赶赴现场核实有关情况,并根据特种设备事故情况或突发事件影响,及时向市政府、市安委办报告,同时要根据特种设备事故报送要求及时上报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4.2分级响应

4.2.1一般特种设备事故由市市场监管局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及时处置。

4.2.2较大等级以上特种设备事故由指挥中心办公室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由指挥中心组织实施。必要时,报请宁波市政府启动上级预案。

4.3现场处置

4.3.1现场防护

预案启动后,参加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人员要根据事故现场危害特征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并在专业部门人员指导下进行技术处理。

4.3.2现场应急处置

(1)尽快了解和掌握事故现场特种设备的类别、数量、分布、破损和人员伤亡情况。

(2)迅速对事故现场特种设备展开必要的技术勘验和风险评估,凡涉及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或者泄漏的抢险救援,严格按相关预案程序处理,根据介质和工艺特点,注意防范二次爆炸和中毒伤害。

(3)对事故现场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发生次生事故的风险做出技术评判,向现场指挥部提出处置建议,并配合做好应对处置工作。

(4)在不影响应急救援的前提下,积极保护事故现场特种设备及其相关设施的状态,尽量保持事故现场原状。

(5)搜集和整理与事故有关的特种设备档案资料,如使用登记证(检验合格证)、作业人员证、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检验(检测)报告、维修保养记录、操作记录、巡查记录、安全监察指令书等,为事故调查做好准备。

4.4扩大应急

事故已经或可能造成次生、衍生或其他突发事件,或事故危害已经或可能涉及邻近区域安全时,现场指挥部应及时报告指挥中心,由指挥中心视情指示启动市级相关专项应急预案。

若事故现场仍得不到有效控制或需要上级应急专家技术支持时,经指挥中心同意,报请宁波市市场监管局支援。

4.5信息发布

事故信息发布按照“统一、准确、及时”的原则,在市委宣传部的指导下,按突发事件新闻发布有关规定执行。

4.6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到控制,受害人员获救,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经由现场指挥部提出建议,并报指挥中心同意后结束现场应急响应。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由事故发生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市级有关部门应提供必要的支持。对因突发特种设备事故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

5.2环境监测

针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危害介质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的危害,生态环境部门应进行监测,提供处置建议等相关技术支持。

5.3调查评估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迅速成立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后,应及时进行总结。对事故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决策、保障、处置能力等进行调查分析、经验总结。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相关部门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类型,组建相应的专业或预备应急救援队伍,并为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备的救援装备。

6.2通信保障

应急指挥中心成员、技术专家、专业救援等有关人员和单位应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并确保联络通畅,当有关人员联系电话等联络方法变更时,应当及时通知市市场监管局调整通讯录。

6.3其他保障

对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医疗卫生、交通运输、公共治安、资金物资、社会动员、紧急避难场所等保障的,各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能,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7附则

7.1预案管理

7.1.1预案演练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不同形式、规模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演练。按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演练计划,演练前应当制订包括演练对象、地点、参加人员、操作规程、使用设备等在内的方案。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7.1.2宣传培训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特种设备事故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与教育培训,增强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和公众的应急意识,提高全社会避险、自救和互救能力,提高在突发事故情况下的快速抢险救援、疏散人员、有效消除危害等应急救援技术水平和协调指挥能力。

7.2名词术语

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通过对外输出介质的形式提供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正常水位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管道。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表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其中,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还应按照《安全生产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实施。

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非公用客运索道和专用于单位内部通勤的客运索道除外。

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用于体育运动、文艺演出和非经营活动的大型游乐设施除外。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7.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慈溪民盟、慈溪民建、慈溪致公党、慈溪九三。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