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8200297700XM/2024-139335

发布机构: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人大代表建议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发布日期:

2024-02-21

成文日期:

2024-02-21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慈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市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86号建议的答复

俞黎明代表:

您在市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大会期间提出的《关于妥善解决镇村转让资产确权登记难的建议》(第186号建议)已收悉,现将有关意见答复如下: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印发《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对于因历史遗留原因,未办理用地报批手续导致没能取得权证的国有集体资产项目,我局将按照历史遗留用地补办的程序办理用地手续。其中,原地类为建设用地的项目,在符合城建和土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涉及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同意后,可以直接补办征收手续。对于原地类为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项目,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我局将根据项目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对确需进行补办的历史遗留项目优先在土地利用计划中予以考虑。

对于国有集体资产不动产登记证补办工作,待国有集体单位在完善用地及建房审批手续后方可补办不动产权证,补办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后,方可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1〕78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需经依法批准。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不补缴土地出让价款,保留划拨方式,按转移登记办理。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由受让方依法依规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目前,各产权单位可对资料齐全而未登记的,或资料不全但能正常补全登记资料的,按规定程序办理确权申请。对因各种历史遗留问题无法按现有规定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梳理归纳,可由主管部门牵头,建立工作专班,具体可参照2016年市府办发布的《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不动产登记补办证工作的通知》(慈政办明电〔2016〕40号)。

下步,我局对权属资料齐全,符合登记规定的,将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办理;对因各种历史遗留问题暂不具备登记条件的,根据工作专班意见和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要求,加强配合,完善

办理流程,开辟“绿色通道”,不断优化服务机制、精简服务流

程、提升服务水平、提高办事效率,继续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我市自然资源规划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在今后继续多提宝贵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