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330282688011591A/2024-139685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文件解读

政策层级:

县级政策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

发布日期:

2024-03-05

成文日期:

2024-03-05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解读: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稳就业政策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为助推大学生等青年群体就业,扶持创业创新,扩大就业困难人员帮扶,积极稳妥推进就业岗位开发,全力确保我市就业形势总体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 (浙政办发〔2023〕53 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稳就业政策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甬政办发〔2023〕6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研究起草了《关于贯彻落实稳就业政策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制定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

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 (浙政办发〔2023〕53 号)

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稳就业政策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甬政办发〔2023〕61号)

4.《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贯彻落实稳就业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甬人社发〔2023〕22号)

三、主要内容

本《通知》从着力扩岗增容、完善创业担保贷款制度、加大重点人群创业支持力度、拓宽各类青年就业渠道、加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大力提升劳动者技能水平、强化创业指导服务、优化就业资金保障等八方面出发。主要政策措施如下:

(一)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

对招用2023届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16-24周岁青年、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等对象的企业,给予扩岗补助或吸纳就业补贴。

放宽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人员范围从企业参保职工扩大到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参保年限要求从3年缩短到1年。每人每年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次数不超过3次,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二)进一步加大对创业行为和灵活就业的扶持力度

支持重点人群创业。一是5类重点人群创业,正常经营,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政策结构调整,原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予以取消。二是针对重点人群创业,带动3人就业的,给予每年2000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超过3人的,每增加1人另补贴1000元,设置补贴上限不超过2万元,补贴期限最长3年。三是对于重点人群创业行为进行补贴,对初次创业且正常经营满6个月的给予一次性3000元标准的创业补贴。

进一步完善创业担保贷款制度。一是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和在校大学生创业,可给予最高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重点人群申请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给予全额贴息,其他人员给予部分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二是对于小微企业招用重点人群达到规定比例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的小微企业,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企业给予部分贴息,贴息的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合同签订日LPR+50BP,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首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在登记注册5年以内。

(三)加大重点群体就业扶持力度

一是大力落实预就业制度。对接收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学年学生和登记失业16-24周岁青年见习的见习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给予一定比例的见习补贴;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就业见习示范单位或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提高见习补贴标准。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的,给予相应补贴;见习单位录用见习人员并为其补缴见习期间养老保险费的,可申领补贴。补贴期限根据实际最长不超过12个月。二是对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的,给予每年2000元的就业岗位补贴;对以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的,给予每月450元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三是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可申领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四是应届宁波生源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未就业的,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临时生活补贴。五是明确高校毕业生基层公共服务岗位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加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一是调整我市就业困难人员对象范围,对对象范围进行调整,按照省规定进行落实。具体为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处于无业状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下列登记失业人员:女40周岁以上(含)、男50周岁以上(含)且连续登记失业半年以上(含)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人员,连续领取失业保险金1年以上且仍处于失业中人员,持证残疾人。二是加大对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政策落实力度,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可按规定申领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可申领社会保险补贴,其中女性45周岁以上(含)人员、男性55周岁以上(含)人员、持证残疾人和低保家庭人员每月450元,其他人员每月300元。三是对难以通过市场渠道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通过公益性岗位进行安置,提供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可申领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上述补贴期限均不超过3年,初次核定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四)进一步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指导服务力度

大力提升劳动者技能水平。一是提高技能提升补贴标准,参保职工取得相应的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分别给予补贴1000元、1500元、2000元。二是调整紧缺高技能人才岗位补贴标准和发放方式,对取得紧缺工种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技能等级)的企业生产一线在岗职工,分别可享受10000元、20000元的一次性紧缺岗位补贴。

进一步强化创业指导服务。建设专业化创业导师队伍,创业导师参加由人力社保部门组织的就业创业宣讲咨询、赛事评审、创业指导等服务的,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四、明确实施时间

文件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已有规定期限的按规定执行。国家和省对政策具体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同类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通知实施前已享受政策未期满的,可按原标准享受至期满。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五、解读单位及解读人

解读单位: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读人:成杭嘉  联系电话:639380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