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30282688011591A/2024-148735
市政府办公室
主动公开
文件解读
县级政策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
2024-04-07
2024-04-07
面向社会
一、 制定背景及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住宅房屋征迁房票使用,根据《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推行住宅房屋征迁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试行)》(慈政发〔2016〕30号)、《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推行住宅房屋征迁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试行)的补充规定》(慈政发〔2016〕51号)、《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房屋征迁房票使用的规定》(慈政发〔2022〕28号)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当前我市实际,对我市房屋征迁房票政策进行优化完善。
二、 主要内容
删除第三部分,具体内容为“房票允许转让,但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房票只允许转让一次,受让所得的房票仅限于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原杭州湾新区和崇寿镇)新建商品住宅房屋,购房补贴全额由受让人享受;(二)房票须实名转让,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房票转让登记,且受让人购房须在办理房票转让登记之后;(三)房票转让及受让人购房须在房票开具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受让人未在房票开具之日起6个月内购房的,不享受购房补贴;(四)单张房票须全额转让,不得部分转让”。
三、 前后对比
《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房屋征迁房票使用的规定》(慈政发〔2022〕28号)规定房票可以转让。
本通知删除了关于房票转让的规定。
四、 实施时间
自2024年3月26日起施行,在施行前已发布拆迁公告(正式确定的补偿安置公告)或征收决定公告的征迁项目,按照原有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
五、 解读单位及解读人
解读单位:慈溪市房屋征收管理中心
解读人:徐银翘 联系电话:0574-895914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