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330282688011591A/2024-148923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层级:

县级政策

规范性文件编号:

BCXD01—2024—0004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其他

发布日期:

2024-04-09

成文日期:

2024-03-27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文件编号:

慈政办发〔2024〕21号

有效性:

有效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慈溪市加大全社会研发投入专项奖励政策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慈溪市加大全社会研发投入专项奖励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27日

慈溪市加大全社会研发投入专项奖励政策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若干政策(2023版)》精神,激发企业研发投入积极性,提高企业研发投入强度,增强企业创新能力,我市结合实际,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实施研发投入高增长企业配套补助

根据《宁波市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若干政策(2023版)》,列入宁波研发投入后补助清单的企业(年度研发经费内部支出超过200万元,较上年增长10%以上,且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3%以上),按研发投入强度对增量部分按10%的比例由宁波、慈溪两级共同给予最高300万元支持,其中慈溪市级财政按不超过应补金额的50%,最高150万元的额度予以补助。

二、支持企业用好高能级城市智力资源

企业在上海、深圳等高能级城市组建运营研发机构,就地招揽聘用本科及以上学历的科研人员开展研发活动的,对科研人员薪酬产生的企业研发经费(以市科创飞地运营团队认定及第三方审计确认为准)给予分级补助,其中企业研发强度为3%以上、不足4%的补助5%,4%以上、不足6%的补助10%,6%以上的补助15%;上述研发经费不能转化为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的则减半补助。

三、鼓励企业创新中心回归

企业在省外拥有自持产证面积10000㎡以上,具备离岸孵化、研发销售转化、人才合作等科创功能的“创新中心”,按科创资源赋能市内产业的程度给予分档奖励。满足如下条件之一的:通过创新中心招聘的科研人员30%以上与企业签署劳动合同,或30%以上研发经费转化为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的,或带动自主品牌产品年销售3亿元以上的,给予60万元奖励;上述占比达到60%以上的,或年销售6亿元以上的,给予90万元奖励。

四、其他说明

(一)支持对象为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的企业,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纳入企业研发统计范围,并填报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

2.已建立研发费用明细辅助账;

3.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各级财政专项资金审计、检查过程中无重大违规行为,不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等情况。

4.如市外建有研发机构、创新中心,需控股运营主体。

(二)本政策第二条确认的科研人员薪酬产生的研发经费,可以纳入第一条作为后补助条件的相关指标统计,但需在作为补助基数的“增量部分”中剔除。第一,第二条应补助金额低于5000元的,市级财政均不予补助。前二条合计单家企业最高补助150万元,若宁波政策调整我市按同比例调减。上年度制造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C类企业,减半享受本政策奖补资金,亩均效益评价D类企业,不予享受本政策奖补资金。

(三)本政策为2024年年度政策,有效期一年,取数依据2023年度数据。年度预算安排资金盘子不足时,补助额度同比例缩减。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慈溪民盟、慈溪民建、慈溪致公党、慈溪九三。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