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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周巷镇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政务动态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日期:

2024-05-14

成文日期:

2024-05-14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曝光台 | 周巷镇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一期)

发布日期:2024-05-14 08:32 信息来源:综合信息指挥室

为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全面排查整治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有效防范电动自行车各类安全事故,近日,周巷镇应急消防管理所牵头,组织各村(社区)开展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严查各类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现对三起典型案例进行集中曝光。

案例一

违法事实:2024年4月17日,执法人员接网格员提供线索,当事人柴某某在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周巷镇兴柴村一厂房实施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条的规定,本机关责令现场立即改正,并决定处以人民币伍拾元整的处罚。

案例二

违法事实:2024年4月22日,执法人员接网格员提供线索,当事人杨某某在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周巷镇海江村一厂房实施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条的规定,本机关责令现场立即改正,并决定处以人民币伍拾元整的处罚。

案例三

违法事实:2024年4月22日,执法人员接网格员提供线索,当事人金某某在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周巷镇海江村一厂房实施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条的规定,本机关责令现场立即改正,并决定处以人民币伍拾元整的处罚。

《浙江省消防条例》

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禁止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预防电动自行车火灾请牢记七个“严禁”

1.严禁购买不合格电动车及配件。不合格、非标或超标的电动车、电池、电线、充电器,会增加火灾风险。

2.严禁擅自改装。擅自改装电池、加装音响、照明等,容易造成线路超负荷引发火灾。

3.严禁不按规定停放。严禁在未落实防火分隔、监护等防范措施的住房、地下车库和地下室、半地下室内停放电动自行车。

4.严禁在非规定区域充电。严禁在人员密集场所和住宅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架空层、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充电,不能将电池带回家充电。

5.严禁“飞线充电”。严禁采用私拉电线、乱装插座等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方式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6.严禁在易燃品附近充电。电动车充电要远离易燃可燃材料搭建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易燃易爆物品。

7.严禁长时间充电。车辆应避免充电时间过长,整夜充电且无人看管,一旦电池、电线等出现问题,极易引发火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