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82002977085K/2024-150841

发布机构: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慈溪分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信息公示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日期:

2024-06-05

成文日期:

2024-06-05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慈溪市九阳车业有限公司年产2400万套汽车零部件生产线项目拟批准公告(慈溪分局)

发布日期:2024-06-05 08:37 信息来源:宁波市生态环境局慈溪分局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概况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年产2400万套汽车零部件生产线项目

慈溪滨海经济开发区秦渡路599号

慈溪市九阳车业有限公司

主要建设内容为年产2400万套汽车零部件生产线项目。项目配套主要生产设备为熔化炉6台、压铸机6台、数控车床107台、全自动磷化电泳线1条、全自动酸洗磷化线1条、自动磷化喷塑线(含手动补喷塑)1条、自动硅烷化喷塑线(含手动补喷塑)1条、全自动磷化防锈线1条、全自动硅烷化喷塑线1条、自动硅烷化喷漆线(含手动补喷漆)1条、热洁炉2台、中频感应加热炉4台、纯水机8台、抛光机2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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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承诺,将按照环评及批复提出的相关要求实施项目建设,确保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1、项目建设应以实施清洁生产为前提,采用先进的生产设备和工艺,减少各类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2、项目排水实行雨污分流。生产废水(包括铝尘喷淋废水、磷化废水、硅烷化废水、电泳废水、电泳废气喷淋废水、碱喷淋废水、喷台水帘废水、洗枪废水、水性漆废气喷淋废水、热洁炉废气喷淋废水)和生活污水分别经收集、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委托慈溪市域东部污水处理厂处理,其中氨氮、总磷执行《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要求。企业设计中水回用率50%。严格按照《宁波市金属表面处理行业污染整治提升技术规范》要求,落实酸洗槽架空以及车间地面防腐、防渗、防混等措施。

3、加强废气收集和处理效率。熔化烟尘、压铸脱模废气及熔化加热天然气燃烧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高于22米的排气筒排放,以上废气粉尘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抛光粉尘、抛丸粉尘、喷砂粉尘和酸洗废气分别经收集、处理后通过高于22米的排气筒排放,以上废气粉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二级标准。塑粉固化废气经收集后通过高于22米的排气筒排放,喷塑粉尘、水性电泳漆废气、水性漆废气分别经收集、处理后通过高于22米的排气筒排放,以上废气粉尘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表1及和表6限值。天然气燃烧废气经收集后通过高于22米的排气筒排放,热洁炉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高于22米的排气筒排放,以上废气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二级标准,其中颗粒物、NOx、SO2同时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相关要求。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食堂油烟废气经收集净化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后通过专用烟道引至屋顶高空排放。

4、厂区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切实有效的隔音、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5、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利用和处置,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废铝渣、化学品包装材料、铝尘喷淋渣、废脱模剂及滤渣、废滤芯、废油桶、废液压油、废皂化液及含油金属屑、废润滑油、槽渣、废过滤棉、废活性炭、脱水污泥、废过滤材料及RO膜等属于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要求设置危废贮存场所,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作安全处置,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6月5日至2024年6月13日(5个工作日)。

联系人:宁波市生态环境局慈溪分局

联系电话:0574-63961775、63961742

通讯地址:宁波市生态环境局慈溪分局行政审批科(慈溪市政务服务中心221室)

公众可以通过电话、信函或其他方式,向我局咨询相关信息,并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书面听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