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82002976947H/2024-150918

发布机构:

市交通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文件解读

政策层级:

市级政策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其他

发布日期:

2024-06-06

成文日期:

2024-06-06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国四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奖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6-06 15:14 信息来源:市交通局

一、车辆报废时间及奖补申请期限

1.申请奖补车辆报废时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2.奖补申请期限: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

3.奖励对象:国四排放标准的营运柴油货车和2013至2017年登记上牌的采用稀薄燃烧技术的营运燃气货车

二、基本条件

1.宁波市注册登记,登记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非财政供养的社会组织。

2.车主持有宁波市交通部门核发的2023年2月28日当日有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

3.必须距离国家强制报废年限一年(含)以上。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2012年第12号令):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三、办理程序

1.各受理点(以各地废旧汽车回收公司为主)对符合淘汰奖励条件的车辆出具《宁波市老旧柴油货车提前淘汰奖励资金申请表》。

2.各受理点将经现场初审的材料汇总报车辆所在地工作专班复审。

3.各地工作专班复审符合要求的,按照财政资金拨付流程及时拨付资金。

四、不予奖励情况

1.车辆登记所有人为财政供养单位和组织的。

2.2023年3月1日(含)后转入我市的国四柴油货车(由交警部门认定)。

3.2023年3月1日(含)后新办理《道路运输证》的国四柴油货车(由交通运输部门认定)。

4.补贴政策印发之日起交易过户的国四柴油货车(2023年5月9日首次方案印发之日)。

5.距离强制报废期止不足一年的。

6.已被公安部门强制报废注销的或因交通事故等原因导致直接报废的。

五、奖励标准

车辆使用年限计算:为车辆报废交售日期减去车辆首次注册登记日期所得年数。


政策解读人:陈烁琳   联系方式:0574-630189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