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00297700XM/2024-177890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主动公开
人大代表建议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2024-07-08
2024-07-08
面向社会
孙建明代表:
您在市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大会期间提出的《关于合理保障设施农业用地的建议》(第165号建议)已收悉,现将有关意见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工作,紧跟上级文件扎实做好政策落地和审批备案等工作。我局在积极落实设施农业用地相关要求,全面规范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的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持续加大设施农业用地支持力度,提升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水平和能力,促进设施农业现代化健康发展。下面就您提出的几个问题及宝贵建议答复如下:
一、关于用地保障、用地规模、用途管制等问题的解答
1.用地保障。设施农业项目可以占用地类较为广泛,建设用
地、未利用地、农用地均可用于设施农业建设。设施农业用地可以占用一般耕地,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规定,需落实耕地“进出平衡”。同时,强调“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2.用地规模。为改进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自然资源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出台《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结合实际,会同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及时制定印发《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10号),文件根据现代农业特点,为支持设施农业发展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将设施农业用地细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配套设施用地两大类。工厂化作物种植栽培,规模化食用菌生产,规模化畜禽、蚕、蜂和水产等养殖,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种植或养殖规模确定,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受种植面积或养殖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控制。
其中,规模化种植附属配套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种植栽培面积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7亩。规模化种粮所必需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粮食种植面积的0.6%以内,50亩以上500亩以下的最多不超过3亩,500亩以上的,最多不超过7亩。规模化养殖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生产设施用地规模的5%至15%之内,最多不超过10亩,其中养蚕、水产养殖附属配套设施用地最多不超过6亩,生猪养殖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按照自然资源部有关规定执行。另外,简易看护房标准为“单层,面积小于15平方米”。种植设施用地不能建多层建筑,但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
3.用途管制。明确不得改变设施农业用地的性质和用途,不能用于餐饮、娱乐、康养等经营性用途。经营性粮食企业存储、加工场所,经营性农资、农机仓库和维修场所,屠宰和肉类、水产品加工场所用地,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旅游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各类农业园区中的餐饮、住宿、办公、会议、游乐、停车场以及经营性企业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按照建设用地报批和管理。
二、关于健全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和监管机制的工作举措
一方面,严格审批备案流程。我市严格按照省10号文件要求,从签订用地协议,到实行备案管理,全面规范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明确有用地需求的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或经营户可以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人提出用地意向,经协商同意后,双方签订用地协议,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批,最后报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和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同时,明确了设施农业用地期限,不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期限或土地经营权流转剩余年限即可,在到期后,可通过重新审批备案的方式继续使用。另一方面,落实上图入库规定。2020年,为规范设施农业项目建设和使用土地,强化监管,在使用土地备案制度的基础上,自然资源部研究开发“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印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1328号),要求地方将备案设施农业用地在监管系统完成上图入库,并纳入自然资源“一张图”统一管理。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耕地保护检查、土地变更调查、土地执法等工作中,对设施农业用地的认定将依据上图入库信息,设施农业用地未按要求上图入库的,管理中不予认可。我局从便民利民的角度出发,根据最新政策要求进一步优化流程,缩短办理时限,持续做好办理设施农用地入库监管工作,为我市农业发展提供服务保障,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关于加强规划引领、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加快政策保障的工作举措
对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布局合理、能够体现土地集约高效利用的设施农业用地,将进一步予以鼓励和支持;对暂不满足落地条件的设施农业用地,将积极提供政策引导和帮助,鼓励引导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或经营户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建共享设施用地,集中布局审批公共农业设施用地,提高使用效率,起到“一个点辐射一片”的连锁效应,切实体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同时,《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10号)即将到期,省自然资源厅及省农业农村厅目前正在调研制定新的管理办法,您提出的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健全备案监管机制,以及政策规定的配套用地比例无法满足需求,要在设施用地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和统筹考虑等相关宝贵意见已向上反映,我市建议两部门在制定新政时充分考虑基层实际和现代化农业发展需求,进一步提升和完善管理办法,做到既兼顾规范性、科学性,也做到合理化、人性化。
在新政出台后,将进一步加强部门联动,完善体制机制,研究探索符合我市实际的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并对历史遗留问题做好分类施策、逐步解决。根据各自职能,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将做好设施农业用地用途管控等相关工作,市农业农村局将做好设施农业用地标准、项目准入、建设方案,以及生产经营指导工作。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我市自然资源规划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在今后继续多提宝贵意见!
慈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6月24日
抄 送:市人大代表工委,市政府办公室,市农业农村局,坎墩街道办事处、坎墩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
联 系 人:陈晓瑾
联系电话:0574-639617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