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浙里复议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联系方式:
(1)地址:慈溪市白沙路街道三北大街777号慈溪市司法局,邮编:315300
(2)联系电话:0574—89590696,89590697
3、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除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外,还应提交:
(1)被复议具体行政行为相关文书 (如确权决定书、处罚决定书等);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公民:居民身份证;法人或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副本);
(3)《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
第四十四条 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负有举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
(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据,但是被申请人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申请人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除外;
(二)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据,但是因被申请人原因导致申请人无法举证的,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
(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的其他情形。
(4)其他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