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82002979013L/2024-179098

发布机构:

新浦镇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政务动态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发布日期:

2024-08-08

成文日期:

2024-08-08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2024年新浦镇消防安全隐患曝光台(十三)

发布日期:2024-08-08 09:24 信息来源:新浦镇

为深入推进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有效防止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的发生,近日,新浦镇对辖区内企业、出租房、住宅小区等场所进行违停乱充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打击电动自行车突出违法行为。现就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典型案例一违法事实:2024年8月2日,执法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当事人王某某在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新浦镇高桥村一厂房内实施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现场立即改正,并决定处以人民币伍拾元整的处罚。

典型案例二违法事实:2024年8月2日,执法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当事人王某某在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新浦镇樟新公路一厂房内实施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现场立即改正,并决定处以人民币伍拾元整的处罚。

典型案例三违法事实:2024年8月2日,执法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当事人董某某在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新浦镇洋龙村一小区架空层内实施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现场立即改正,并决定处以人民币伍拾元整的处罚。

典型案例四违法事实:2024年8月2日,执法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当事人郭某某等人在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新浦镇六塘南村一厂房内实施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现场立即改正,并决定每人处以人民币伍拾元整的处罚。

典型案例五违法事实:2024年8月2日,执法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当事人刘某某等人在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新浦镇荣誉村一厂房内实施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现场立即改正,并决定每人处以人民币伍拾元整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