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41969155XE/2024-179989
市民政局
主动公开
通知公告
民政、扶贫、救灾/其他
2024-09-04
2024-09-04
面向社会
2024年8月27日,我局以邮政快递形式书面向你单位邮寄了《民办非企业单位2023年度年检年报工作通知书》,但无法联系到你单位,现通过公告形式予以送达。
根据浙江省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年检年报工作要求,2023年度年检年报工作将于2024年9月30日结束,届时各民办非企业单位将无法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社会组织”申报。请你单位按照《慈溪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2023年度年检年报和2024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的通知》(慈民民〔2024〕39号)文件要求,按时完成年检年报工作。如至2024年9月30日仍未完成年检年报的,你单位可于2024年10月15日前提交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交的视作放弃上述权利。届时,我局将依法发布2023年度年检年报结果通报。
附件:
1、《浙江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民法〔2022〕157号)涉及年检年报裁量基准
慈溪市民政局
2024年9月4日
附件
《浙江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民法〔2022〕157号)涉及年检年报裁量基准
序号 | 事项编码 | 事项名称 | 法定依据 | 裁量基准 | |
违法情节 | 处罚种类和裁量标准 | ||||
19 | 330211023003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1 年不参加年度检查的;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罚款。 |
累计 2 年不参加年度检查的;累计两次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经责令改正不及时改正。 | 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4倍罚款。 | ||||
连续2年以上不参加年度检查的; 连续2年“年检不合格”;连续两次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5倍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