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数据统计年报
(一)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统计表
行政处罚实施数量(宗) | 其中(单位:宗) | 行政处罚没收罚款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被申请行政复议数量(宗) | 其中(单位:宗) | 行政处罚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数量(宗) | 其中(单位:宗) | |||||||||
警告 | 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暂扣许可证、执照 | 责令停产停业 | 吊销许可证、执照 | 行政拘留 | 其他行政处罚 | 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数 | 行政复议后被提起行政诉讼数 | 行政诉讼被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数 | 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无效数 | ||||
72 | 0 | 71 | 0 | 0 | 0 | 0 | 1 | 0 | 1046.6098 | 0 | 0 | 0 | 0 | 0 | 0 |
说明:
1.行政处罚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数量。
2.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数量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结案的案件。
3.单处一个类别行政处罚的,计入相应的行政处罚类别;并处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的,算一宗行政处罚,计入最重的行政处罚类别。如“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计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类别;并处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处罚的,计入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如“处罚款,并处其他行政处罚”,计入“罚款”类别。行政处罚类别从轻到重的顺序:(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暂扣许可证、执照,(5)责令停产停业,(6)吊销许可证、执照,(7)行政拘留。
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能确定金额的,计入“罚没金额”;不能确定金额的,不计入“罚没金额”。
5.“罚没金额”以处罚决定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二)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统计表
行政许可申请总数 | 其中(单位:宗) | 行政许可被申请行政复议数量(含不予受理、予以许可和不予许可) | 其中(单位:宗) | 行政许可(含不予受理、予以许可和不予许可)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数量(宗) | 其中(单位:宗) | ||||||
申请数量 | 受理数量 | 许可数量 | 不予许可数量 | 撤销许可数量 | 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法定职责、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数 | 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数 | 判决履行法定职责、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数 | 判决履行法定职责、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数 | |||
1637 | 1637 | 1637 | 1637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说明:
1.行政许可申请总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许可机关收到当事人许可申请的数量。
2.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数量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结案的案件。
3.“受理数量”、“许可数量”、“不予许可数量”、“撤销许可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许可机关作出受理决定、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决定和撤销许可决定的数量。
(三)行政强制实施情况统计表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宗) | 其中(单位:宗) | 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宗) | 其中(单位:宗) | 行政强制被申请行政复议数 | 其中(单位:宗) | 行政强制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数量(宗) | 其中(单位:宗) | |||||||||||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扣押财物 | 冻结存款、汇款 |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 划拨存款、汇款 |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 代履行 | 其他强制执行 | 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数 | 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数 | 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数 | 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数 | |||||
0 | 0 | 0 | 0 | 0 | 9 | 0 | 0 | 0 | 0 | 0 | 0 | 9 | 0 | 0 | 0 | 0 | 0 | 0 |
说明:
1.“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或者“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数量。
2.“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和“其他强制执行”等执行完毕或者终结执行的数量。
3.“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数量,时间以申请日期为准。
4.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数量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结案的案件。
(四)行政征收征用实施情况统计表
行政征收征用数量(次) | 征收总金额(万元) | 其中(单位:宗) | 征收征用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数量(宗) | 其中(单位:宗) | |||
行政征收征用被申请行政复议数 | 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数 | 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数 | 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数 | 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数 |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1.“行政征收次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征收完毕的数量。
2.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数量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结案的案件。
(五)行政检查实施情况统计表
行政检查次数 | 其中(单位:宗) | 行政检查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数量(宗) | 其中(单位:宗) | |||
行政检查被申请行政复议数 | 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数 | 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数 | 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数 | 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数 | ||
1701 | 0 | 0 | 0 | 0 | 0 | 0 |
1.“行政检查次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开展行政检查的次数。检查1个检查对象,有完整、详细的检查记录,计为检查1次。无特定检查对象的巡查、巡逻,无完整、详细检查记录,检查后作出行政处罚等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均不计为检查次数。
2.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数量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结案的案件。
(六)行政裁决实施情况统计表
行政裁决数量(宗) | 涉及金额(万元) | 其中(单位:宗) | 行政裁决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数量(宗) | 其中(单位:宗) | |||
行政裁决被申请行政复议数 | 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数 | 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数 | 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数 | 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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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裁决”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行政裁决的数量。
2.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数量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结案的案件。
(七)行政给付实施情况说明
行政给付数量(宗) | 给付总金额(万元) | 其中(单位:宗) | 行政给付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数量(宗) | 其中(单位:宗) | |||
行政给付被申请行政复议数 | 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数 | 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数 | 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数 | 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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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给付”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行政裁决的数量。
2.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数量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结案的案件。
(八)行政确认实施情况统计表
行政确认次数 | 其中(单位:宗) | 行政确认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数量(宗) | 其中(单位:宗) | |||
行政确认被申请行政复议数 | 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数 | 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数 | 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数 | 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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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确认”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行政确认的数量。
2.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数量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结案的案件。
(九)行政奖励实施情况统计表
行政奖励数量(宗) | 涉及金额(万元) | 其中(单位:宗) | 行政奖励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数量(宗) | 其中(单位:宗) | |||
行政奖励被申请行政复议数 | 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数 | 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数 | 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数 | 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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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奖励”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行政奖励的数量。
2.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数量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结案的案件。
(十)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情况统计表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宗) | 其中(单位:宗) | 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数量(宗) | 其中(单位:宗) | |||
被申请行政复议数 | 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数 | 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数 | 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数 | 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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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行政裁决的数量。
2.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数量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结案的案件。
二、行政执法具体工作情况
(一)明确行政执法人员具体岗位、人数、执法领域。
慈溪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各中队共核定参公事业编制31名;中层领导职数8名,其中中队长4名、副中队长4名。下设4个中队:
1.一中队。负责执法协调、案件审核等工作。
2.二中队。负责浒山街道、白沙路街道、古塘街道、慈溪滨海经济开发区(龙山镇)、掌起镇和横河镇日常执法工作。
3.三中队。负责观海卫镇、附海镇、逍林镇、新浦镇、胜山镇、桥头镇、匡堰镇和现代农业开发区日常执法工作。
4.四中队。负责宗汉街道、坎墩街道、崇寿镇、长河镇、周巷镇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日常执法工作。
(二)针对全年重点、多发的行政执法案件类型分析产生原因。
今年我市生态环境领域作出行政处罚72件(其中行政拘留1件),刑事案件3件,罚款1046余万元。其中违反未批先建、未验先投案件数占比52.1%,罚款金额占比74.9%;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件数(主要为voc、粉尘、使用未报送编码登记信息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占比25.3%,罚款金额占比8.3%;违反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案件数占比18.3%,罚款金额占比14.6%。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共55大类173项需根据环境影响程度的不同做报告书、报告表和登记表,并报主管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按照环评报告要求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在法律期限范围内完成排污申报、自主验收后方可投入生产。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首先就是根据现场情况核查环评手续是否合法,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等是否发生重大变动,企业自主验收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其次就是查看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正常使用,比如汇集池破损等原因导致废水外排,喷淋水泵未开启,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未开启等;对于涉及到voc的涂装、印刷、干燥等工艺,应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且必须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常见的违法行为比如喷涂废气未收集处理,活性炭失效或长期未更换等。
(三)当年度行政执法重点工作,具体包括相关数据、工作举措、工作亮点。
深化排查整治,做好央督迎检整改。2024年初制发全市生态环境领域突出问题深化排查综合整治行动方案,压实部门生态环境“三管三必须”责任,完成问题排查整改2600余个。完成本轮央督交办87件信访件的核查任务,信访件数量较上轮下降32.9%。
狠抓队伍建设,打造环保执法铁军。一是深化党建引领,围绕“强党建+建铁军”目标,深入推进党建与执法工作深度融合,通过主题教育、党日活动、周二夜学、参观廉政馆等活动载体,深入开展政治理论学习。二是强化组织保障,成立由局领导牵头的练兵领导小组,统筹谋划练兵工作,通过“理论学习、现场教学、实操实练”三种方式,多维度多角度提升业务水平。三是提升实战能力,将执法练兵融入到日常监管、双随机抽查、专项执法、监督帮扶等行动,全面提升生态环境执法效能。
整治三方市场,提升环保服务质量。系统整治第三方环保服务市场,规范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辅助管理工作。一是建章立制,在宁波大市率先制定并试行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辅助管理工作指南。二是系统排摸,联合各镇(街道、园区)对第三方环保服务市场调查,形成在慈第三方服务机构清单,建档入库。三是制订清单,举办第三方环保管家座谈会,针对七类问题形成41项辅助管理工作清单,督促环保管家对照清单开展服务。四是强化评估,邀请浙江省评估中心3位专家,抽查第三方验收领域材料50份,并根据各类技术规范开展审查,梳理问题70余个。
三、下年度行政执法工作计划
争先创优内生动力。一是队伍建设,坚持党建统领,严格落实廉政制度。二是规范执法,构建完善的案件办理与移交管理体系,确保执法过程得到规范和监督,提升案件办理质效。三是先锋创建,建立综合考核制度,从多方面量化评估执法工作,尤其突出对关键执法指标的考核,积极开展基层所执法先锋创建活动,组建执法先锋队伍,带动全体执法人员能力提升。
聚焦执法创新与服务优化。一是预防监管,系统总结过往预防式执法经验,推动数字化监管手段升级,深入推广相关系统应用,鼓励企业自主参与环保管理。二是精准执法,规范日常巡查流程,利用数据资源实现对企业的智能预警与闭环管控,同时落实审慎执法政策,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三是助企帮扶,对正面清单企业实施分类监管与全面帮扶,助力企业提升环保管理能力。
推动信访办理质效提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致力于信访量的“降总量、减存量、防变量”。完善信访举报制度,拓宽信息收集渠道,深入分析信访大数据,加强与基层部门联动,充分发挥网格员作用,提前感知并解决问题。强化信访处置能力,推动协同共治,优化信访系统平台,严格考核督办,确保信访工作高效落实。针对重点信访问题开展专项执法,提高办案率,增强群众满意度。
强化环境风险安全管控。构建市镇两级突发污染事件防控体系,开展跨部门联合演练,探索创新应急防控模式。严格执行风险源排查制度,确保隐患及时发现与整改,杜绝超期现象,协同多部门推进辐射与重点设施安全监管。持续优化应急救援体系,督促企业完善应急预案,开展实战演练,提升应急实战能力,全力守护环境安全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