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统计表
行政处罚实施数量(宗) | 其中(单位:宗) | 行政处罚没收罚款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被申请行政复议数量(宗) | 其中(单位:宗) | 行政处罚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数量(宗) | 其中(单位:宗) | |||||||||
警告 | 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暂扣许可证、执照 | 责令停产停业 | 吊销许可证、执照 | 行政拘留 | 其他行政处罚 | 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数 | 行政复议后被提起行政诉讼数 | 行政诉讼被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数 | 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无效数 | ||||
66 | 0 | 66 | 0 | 0 | 0 | 0 | 0 | 0 | 114.75 | 0 | 0 | 0 | 0 | 0 | 0 |
说明:
1.行政处罚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数量。
2.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数量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结案的案件。
3.单处一个类别行政处罚的,计入相应的行政处罚类别;并处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的,算一宗行政处罚,计入最重的行政处罚类别。如“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计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类别;并处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处罚的,计入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如“处罚款,并处其他行政处罚”,计入“罚款”类别。行政处罚类别从轻到重的顺序:(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暂扣许可证、执照,(5)责令停产停业,(6)吊销许可证、执照,(7)行政拘留。
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能确定金额的,计入“罚没金额”;不能确定金额的,不计入“罚没金额”。
5.“罚没金额”以处罚决定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二)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统计表
行政许可申请总数 | 其中(单位:宗) | 行政许可被申请行政复议数量(含不予受理、予以许可和不予许可) | 其中(单位:宗) | 行政许可(含不予受理、予以许可和不予许可)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数量(宗) | 其中(单位:宗) | ||||||
申请数量 | 受理数量 | 许可数量 | 不予许可数量 | 撤销许可数量 | 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法定职责、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数 | 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数 | 判决履行法定职责、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数 | 判决履行法定职责、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数 | |||
592 | 592 | 592 | 592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说明:
1.行政许可申请总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许可机关收到当事人许可申请的数量。
2.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数量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结案的案件。
3.“受理数量”、“许可数量”、“不予许可数量”、“撤销许可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许可机关作出受理决定、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决定和撤销许可决定的数量。
(三)行政强制实施情况统计表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宗) | 其中(单位:宗) | 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宗) | 其中(单位:宗) | 行政强制被申请行政复议数 | 其中(单位:宗) | 行政强制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数量(宗) | 其中(单位:宗) | |||||||||||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扣押财物 | 冻结存款、汇款 |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 划拨存款、汇款 |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 代履行 | 其他强制执行 | 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数 | 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数 | 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数 | 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数 |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说明:
1.“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或者“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数量。
2.“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和“其他强制执行”等执行完毕或者终结执行的数量。
3.“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数量,时间以申请日期为准。
4.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数量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结案的案件。
(四)行政征收征用实施情况统计表
行政征收征用数量(次) | 征收总金额(万元) | 其中(单位:宗) | 征收征用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数量(宗) | 其中(单位:宗) | |||
行政征收征用被申请行政复议数 | 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数 | 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数 | 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数 | 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数 |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1.“行政征收次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征收完毕的数量。
2.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数量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结案的案件。
(五)行政检查实施情况统计表
行政检查次数 | 其中(单位:宗) | 行政检查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数量(宗) | 其中(单位:宗) | |||
行政检查被申请行政复议数 | 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数 | 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数 | 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数 | 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数 | ||
106 | 0 | 0 | 0 | 0 | 0 | 0 |
1.“行政检查次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开展行政检查的次数。检查1个检查对象,有完整、详细的检查记录,计为检查1次。无特定检查对象的巡查、巡逻,无完整、详细检查记录,检查后作出行政处罚等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均不计为检查次数。
2.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数量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结案的案件。
(六)行政裁决实施情况统计表
行政裁决数量(宗) | 涉及金额(万元) | 其中(单位:宗) | 行政裁决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数量(宗) | 其中(单位:宗) | |||
行政裁决被申请行政复议数 | 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数 | 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数 | 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数 | 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数 |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1.“行政裁决”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行政裁决的数量。
2.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数量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结案的案件。
(七)行政给付实施情况说明
行政给付数量(宗) | 给付总金额(万元) | 其中(单位:宗) | 行政给付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数量(宗) | 其中(单位:宗) | |||
行政给付被申请行政复议数 | 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数 | 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数 | 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数 | 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数 | |||
57054 | 1972565.87 | 3 | 0 | 0 | 0 | 3 | 0 |
1.“行政给付”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行政裁决的数量。
2.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数量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结案的案件。
(八)行政确认实施情况统计表
行政确认次数 | 其中(单位:宗) | 行政确认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数量(宗) | 其中(单位:宗) | |||
行政确认被申请行政复议数 | 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数 | 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数 | 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数 | 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数 | ||
19122 | 0 | 0 | 0 | 0 | 1 | 0 |
1.“行政确认”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行政确认的数量。
2.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数量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结案的案件。
(九)行政奖励实施情况统计表
行政奖励数量(宗) | 涉及金额(万元) | 其中(单位:宗) | 行政奖励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数量(宗) | 其中(单位:宗) | |||
行政奖励被申请行政复议数 | 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数 | 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数 | 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数 | 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数 |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1.“行政奖励”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行政奖励的数量。
2.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数量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结案的案件。
(十)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情况统计表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宗) | 其中(单位:宗) | 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数量(宗) | 其中(单位:宗) | |||
被申请行政复议数 | 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数 | 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数 | 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数 | 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数 | ||
0 | 0 | 0 | 0 | 0 | 0 | 0 |
1.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行政裁决的数量。
2.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数量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结案的案件。
二、行政执法具体工作情况
(一)行政执法人员相关情况
2024年,我局严格执行执法检查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认真做好执法证件申请工作,本年度新增5名通过国家统计执法证考试人员,目前全局持行政执法证人员87名,专职参与行政执法的人数为10人。执法领域主要包括依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查处违法案件。
(二)行政执法基本情况
除了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许可等人社领域常规业务外,全年重点、多发的行政执法案件类型主要存在于行政处罚案件中。2024年度,我局共作出行政处罚案件66件。处罚案件数量较多的主要原因是:一是对欠薪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2024年我局全年共检查用人单位13675家,立案查处违法案件数量显著增加;二是监管和执法更加严格。2024年,我局以工程建设领域为重点,全年开展了佛教论坛期间、政府性投资项目、治理欠薪冬季行动等关键阶段、关键领域专项行动,对欠薪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三是劳动者权益保护意识提升,更多劳动者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四是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对欠薪企业形成有效震慑。
(三)当年度行政执法重点工作
2024年度,我局紧密围绕保障劳动者权益、规范企业用工行为的核心目标,全面开展并有效推进了多项行政执法重点工作。
在根治欠薪方面,通过强化源头治理、加强与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联动配合,以及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等措施,有效化解了欠薪问题。2024年共作出行政处罚(处理)66件,列入欠薪黑名单5件,公安部门作出治安行政处罚10件,移交公安刑事立案13件,法院判决8件,行业主管部门信用扣分82件,综合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2件,综合打击力度始终保持在全宁波大市前列。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方面,通过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举办专题培训班等方式,提升了企业守法诚信经营意识和农民工依法维权意识。此外,在宁波市首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实体化办公,劳动争议案件调解质效提升明显。
在监管执法方面,加大行政执法检查力度,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对用人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并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同时,加强部门协同联动,形成执法合力。2024年,共通过专项检查、书面审查检查企业13765万家,纳入排查清单5419家。
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方面,持续推进基层人社治理队伍建设,结合各镇(街道)产业特点、人口规模和经济发展水平,建立劳动关系综合服务站,夯实劳动保障工作基础。同时,积极开展劳动领域业务培训活动,通过“类案分析、以案释法”,持续提高基层劳动保障队伍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全年开展劳动保障业务培训会两次,各镇(街道)劳动保障工作人员参加培训共计200余人次;联合市人力资源协会开展专项劳动关系建设能力培训,召开培训活动17场,培训人员1100多名。
数字化改革方面,加强省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和宁波市“甬薪精管”平台运用,有效通过数字化手段有效开展隐患排查和风险预警,加强源头治理及事中事后监管,用足行政执法手段,规范建筑业用工市场秩序,提高工程建设领域欠薪治理的精准性,筑牢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网。2024年累计纳入项目289个(动态数据),通过平台发现“六项制度”未落实线索80余条,发送提示短信2万余条,下达警示函60余份。
此外,我局还注重法治宣传教育和阳光晒权工作,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渠道广泛宣传人社法律法规,提高了群众的法律意识。依法公开行政权力运行信息,确保了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三、下年度行政执法工作计划
(一)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优化执法队伍结构,提升执法人员素质,定期组织培训,确保执法人员熟练掌握法律法规,提高执法效能。同时,加强基层人社治理“三支队伍”建设,加强对劳动保障“三员”的培训指导,进一步畅通人社业务网上办窗口办、劳动纠纷就地解决等流程渠道,助推劳动矛盾纠纷吸附在属地、化解在萌芽
(二)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加大对行政执法监督力度,确保行政执法行为公开透明、行政执法程序合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内部监督,定期开展执法案卷评查,及时纠正不当执法行为。
(三)加强行政执法检查力度。通过书面审查、日常巡视检查等方式,加大对用人单位的执法检查力度,特别是针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四)建立健全信息化平台。进一步完善欠薪预警信息采集处置交流平台,细化监控预警平台的操作,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形成部门合力,实现部门信息及时共享。同时,积极依托数字化手段,整合各部门力量,形成合理分流、协同作战、高效处置的化解机制,力争各平台欠薪线索件得到有效化解。
(五)加强普法宣传力度。加大人社法律法规宣传力度,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渠道,广泛普及法律知识,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