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82002976461L/2025-194063

发布机构:

市住建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文件解读

政策层级:

县级政策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日期:

2025-10-30

成文日期:

2025-10-30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解读:《关于印发<慈溪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和财政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10-30 16:53 信息来源:市住建局

一、制定背景

为积极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进一步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和规范运营工作,持续完善具有本市特色的住房保障体系,制定《慈溪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和财政补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制定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 号)

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1〕59号)

3.《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1部门关于加快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的通知》(浙建保发〔2022〕40号)

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1〕 83号)

5.《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慈溪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慈政办发〔2022〕35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分五章三十四条,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为项目认定管理;第三章为项目财政补助管理;第四章为监督管理;第五章为附则。

(一)总则

1.关于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仅适用于慈溪市本级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认定和财政补助。

2.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定义: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引导市场主体投资建设,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供应的保障性住房。包括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3.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建设类别: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分为新建类项目、改建类项目和转化类项目。新建类项目,是指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新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改建类项目,是指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存量住房改建、改造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转化类项目,是指已建成存量住房转化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二)项目认定管理

1.关于获取认定书后可以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作为相关部门办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验收等手续的依据。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可给予财政资金补助支持;比照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可向金融机构申请金融支持。

2.关于项目认定之后再退出的情形和处置办法:对已核发《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项目,在办理立项、用地、规划、环保、施工、消防等手续过程中,因各种原因需要注销的,可申请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由市住建局受理退出申请后,召集相关单位进行注销审核,审核通过的,核发《慈溪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注销认定书》,不再纳入慈溪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不再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专门支持政策。已建成且享受规费减免、财政补助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期不足8年的原则上不得退出,确需退出的,须补缴已减免规费、全额退还财政补助资金。

(三)项目财政补助管理

1.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补助的分类、定义及用途:保障性租赁住房财政补助分为项目建设财政补助和项目运营财政补助(以下简称建设补助和运营补助)。项目建设补助,是指对我市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存量闲置房屋拆建等方式规范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而实施的财政补助。建设补助资金直接支付给项目建设主体,且须全额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工程款。项目运营补助,是指对我市已投入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实施的规范运营补助。运营补助资金直接支付给项目运营主体,运营补助资金必须全额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日常运营和改善配套。

2.关于新建、改建和运营补助的具体标准:

新建类项目建设补助标准:按《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确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财政补助500元,且不得高于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总建造成本的50%。

改建类项目建设补助标准:按《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确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财政补助300元,且不得高于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总改建成本的50%。

运营补助标准:按《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确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计算,新建类、改建类、转化类项目均补助30元/平方米·年,每套(间)每年补助不高于900元。同一房源每一年度仅可申请一次。当月出租天数不足15天的,当月不计算补助,当月出租天数达到或超过15天的,当月全额计算补助。

3.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补助和运营补助的申请和受理办法: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补助和项目运营补助实行定期限时申请制度,由市住建局受理申请。

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补助,应由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后提出申请,建设补助申请应在当年9月份提出并完成申请,具体申请时间可根据上级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实际到位时间适当调整。逾期提出申请或逾期完成申请的,不予补助。一个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只能享受一次建设补助,当年10月至下一年度9月竣工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新建或改建项目,可在下一年度的9月份提出并完成建设补助申请。

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补助,应由运营单位按年度提出申请,每一年度的运营补助申请须在当年11月至12月底前提出并完成申请,逾期提出申请或逾期完成申请的,不予补助。

4.关于不予财政补助的情形:

(1)未取得《慈溪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

(2)申请主体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

(3)申请运营补助的申请单位未按规定登录浙江省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系统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楼盘表和完成房源核验的;

(4)申请运营补助的申请单位未按规定时间在浙江省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系统上录入房屋信息和承租人信息的。

(四)监督管理

1.关于申请补助资金过程中的违规行为的处理原则:对提供虚假资料申请认定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将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用于非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分割转让或分割抵押、“以租代售”、新增违建等违规行为及其它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相关职能部门应依法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关于违规使用补助资金的处理原则:对在财政补助资金申请、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或者挤占、挪用、滞留财政补助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五)附则

1.关于施行时间:本实施细则执行期限为自实施细则印发之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

2.关于相关政策文件的废止:本实施细则印发之日,《慈溪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操作办法》(慈保租房办〔2022〕1号)、《慈溪市促进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运营奖补方案》(慈住房办〔2023〕2号)、《慈溪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奖补实施细则(试行)》(慈住建〔2023〕36号)同时废止。

四、注意事项

1.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应整体(按幢)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

2.申请财政运营补助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须面向社会开放运营,申请财政运营补助单位须在《慈溪日报》或“宁波房产”等媒体平台上公开发布项目房源出租信息。经评审认定向社会公开运营依据不够充分的项目,财政运营补助限定在10元/平方米·年以内。运营补助资金总额控制在年度预算项目资金额度以内,如预算不足,同比例扣减。

3.2025年度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奖补仍按《慈溪市促进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运营奖补方案》(慈住房办〔2023〕2号)、《慈溪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奖补实施细则(试行)》(慈住建〔2023〕36号)执行。

五、解读单位和解读人

解读单位:慈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华杰,联系电话:63035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