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8200297700XM/2025-194403

发布机构: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行政裁量权基准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发布日期:

2025-11-12

成文日期:

2025-11-12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慈溪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公示

发布日期:2025-11-12 16:23 信息来源: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序号处罚            大类目录   编码事项名称裁量基准备注
处罚依据违法违规情节行政措施裁量标准
1违法转让(租赁等)土地类330215084000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50%以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在非法转让或者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于九十日内交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依法管理和处置。”
具备以下所有情节:
1.违法所得在20万元(含)以下;
2.涉及耕地5亩(含)以下或总面积10亩(含)以下;
3.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违法所得10%(含)以上30%(含)以下罚款。
具备以下情节之一:
1.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
2.涉及耕地5亩以上或总面积10亩以上;
3.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处违法所得30%以上50%(含)以下罚款。
2违法转让(租赁等)土地类330215085000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30%以下。”
具备以下所有情节:
1.违法所得在20万元(含)以下;
2.涉及耕地2亩(含)以下或总面积5亩(含)以下;
3.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非法所得10%(含)以上20%(含)以下罚款。
具备以下情节之一:
1.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
2.涉及耕地2亩以上或总面积5亩以上;
3.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处非法所得20%(含)以上30%(含)以下罚款。
3违法转让(租赁等)土地类330215087000对未按租赁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开发利用土地的,未按规划要求开发利用土地的,未按规定转让、转租租赁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处罚1.《浙江省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62号)第三十六条“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及县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未按租赁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开发利用土地的;
(二)未按规划要求开发利用土地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转让、转租租赁土地使用权的。”
2.《浙江省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62号)第二十一条“在国有土地租赁期限内,承租人转让、转租租赁土地使用权,或者租赁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用于抵押的,必须经出租人同意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合同约定已支付租金;
(二)实现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条件;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涉及土地2亩(含)以下。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回土地使用权(非行政处罚性质)。处3万元(含)以下罚款。
涉及土地2亩以上。处3万元以上5万元(含)以下罚款。
4违法转让(租赁等)土地类330215226000对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行政处罚1.《城市房地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十九条“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条件。”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涉及土地面积5亩(含)以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含)以下的罚款。
涉及土地面积5亩以上10亩(含)以下。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含)以下的罚款。
涉及土地面积10亩以上。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含)以下的罚款。
5非法占地类330215080000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含超过批准数量占地,拒不归还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5.《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将未利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规定处罚。”                            
同时具备以下情节:                           1.初次违法;                               2.占用土地1亩(含)以下,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3.自行或经责令15日(含)内改正的;                                4.不存在骗取批准情形的。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不予处罚。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触犯非法占地和破坏耕地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占用建设用地5亩(含)以下。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含)以上200元(含)以下罚款。
占用建设用地5亩以上10亩(含)以下。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0元以上300元(含)以下罚款。
占用除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或未利用地3亩(含)以下。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0元以上400元(含)以下罚款。
占用建设用地10亩以上20亩(含)以下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400元以上500元(含)以下罚款。
占用除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或未利用地3亩以上5亩(含)以下或建设用地20亩以上。         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00元以上600元(含)以下罚款。
占用除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2亩(含)以下。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600元以上700元(含)以下罚款。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1亩(含)以下。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700元以上800元(含)以下罚款。
占用耕地以外农用地或未利用地5亩以上或除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2亩以上。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800元以上900元(含)以下罚款。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1亩以上。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900元以上1000元(含)以下罚款。
6非法占地类330215089000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涉及土地2亩(含)以下。责令交还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0元(含)以上300元(含)以下罚款。经处罚拒不归还土地的,对其继续占地行为按非法占地论处。
涉及土地2亩以上。处以每平方米300元以上500元(含)以下罚款。
7临时用地违法类330215090000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以土地复垦费为基数处以罚款的,土地复垦费的数额应当综合考虑损毁前的土地类型、实际损毁面积、损毁程度、复垦标准、复垦用途和完成复垦任务所需的工程量等因素确定。”
涉及土地2亩(含)以下。责令限期拆除。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5倍(含)以上8倍(含)以下的罚款。
涉及土地2亩以上。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8倍以上10倍(含)以下的罚款。
8破坏耕地类330215096000对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行为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破坏黑土地等优质耕地的,从重处罚。”
同时具备以下情节:                               1.初次违法;                               2.占用土地1亩(含)以下,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3.自行或经责令15日(含)内改正的;                                4.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不予处罚。
破坏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5亩(含)以下或永久基本农田1亩(含)以下。处耕地开垦费5倍(含)以上8倍(含)以下罚款。
破坏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5亩以上或永久基本农田1亩以上。处耕地开垦费8倍以上10倍(含)以下罚款。
9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类330215094000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涉及永久基本农田2亩(含)以下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责令限期改正。按占用面积处以耕地开垦费2倍(含)以上3倍(含)以下罚款。
涉及永久基本农田2亩以上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按占用面积处以耕地开垦费3倍以上5倍(含)以下罚款。
10土地复垦违法类330215010000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行政处罚1.《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七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且超过改正期限30日(含)以下。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含)以上15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且超过改正期限30日以上。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11土地复垦违法类330215014000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行政处罚1.《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八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且超过改正期限30日(含)以下。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含)以上20万元(含)以下罚款。
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且超过改正期限30日以上60日(含)以下。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含)以下罚款。
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且超过改正期限60日以上。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含)以下罚款。
12土地复垦违法类330215016000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行政处罚1.《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一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经责令后在限期内主动改正,危害后果轻微。责令限期改正。可以不予处罚。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且超过改正期限30日(含)以下。处2万元(含)以上3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且超过改正期限30日以上。处3万元以上5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13土地复垦违法类330215009000对土地复垦义务人不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的行政处罚1.《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二条“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土地复垦义务人为矿山企业的,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2.《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以土地复垦费为基数处以罚款的,土地复垦费的数额应当综合考虑损毁前的土地类型、实际损毁面积、损毁程度、复垦标准、复垦用途和完成复垦任务所需的工程量等因素确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经责令后在限期内主动缴纳,危害后果轻微的。责令限期缴纳。可以不予处罚。
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且超过期限30日(含)以下。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土地复垦义务人为矿山企业的,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且超过期限30日以上。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土地复垦义务人为矿山企业的,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14土地复垦违法类330215005000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1.《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责任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限期15日(含)内有改正,但无法消除对监督检查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含)以上3万(含)元以下的处罚。
在限期15日至30日(含)以内有改正,但无法消除对监督检查的影响。处3万元以上4万(含)元以下的处罚。
在限期30日以上未改正的。处4万元以上5万(含)元以下的处罚。
15土地复垦违法类330215003000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
3.《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以土地复垦费为基数处以罚款的,土地复垦费的数额应当综合考虑损毁前的土地类型、实际损毁面积、损毁程度、复垦标准、复垦用途和完成复垦任务所需的工程量等因素确定。”
应复垦土地面积2亩(含)以下,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土地复垦费2倍(含)以上4倍(含)以下罚款。
应复垦土地面积2亩以上,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处以土地复垦费4倍以上5倍(含)以下罚款。
16土地复垦违法类330215093000对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完成复垦或者恢复种植条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                                       
4.《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以土地复垦费为基数处以罚款的,土地复垦费的数额应当综合考虑损毁前的土地类型、实际损毁面积、损毁程度、复垦标准、复垦用途和完成复垦任务所需的工程量等因素确定。”
应复垦土地面积2亩(含)以下,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土地复垦费2倍(含)以上4倍(含)以下罚款。
应复垦土地面积2亩以上,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处以土地复垦费4倍以上5倍(含)以下罚款。
17阻碍土地调查处理类330215101000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或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提供虚假调查资料,拒绝提供调查资料,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材料的行政处罚1.《土地调查条例》第三十二条“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
(三)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
限期5个工作日(含)内未改正。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2.5万元(含)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含)以下罚款。
限期5个工作日(含)内未改正,已阻碍调查进度,造成严重后果。对单位处2.5万元以上5万元(含)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含)以下罚款。
18阻碍土地调查处理类330215223000对接受土地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的行政处罚1.《土地调查条例》第十七“接受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履行现场指界义务,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
2.《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接受土地调查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3.《土地调查条例》第三十二条“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
(三)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
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的,限期5个工作日(含)内未改正。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2.5万元(含)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含)以下罚款。
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的,限期5个工作日(含) 未改正且造成严重后果。对单位处2.5万元以上5万元(含)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含)以下罚款。

适用说明:                                                                                                                                                                                  

 一、裁量说明:1.本基准仅对罚款裁定作出规定,具体行政中的其他因素应综合考量具体违法情形、(初、累)犯、主观过错、违法持续时间、违法所得、危害后果等因素。2.本基准中的可以不予处罚仅列明了《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可以不予处罚的适用情形,对于应当不予处罚的,直接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十一、三十六条等适用。3.对于存量且处于持续状态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未发生变化的,按照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裁量基准规定进行处罚。4.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违法行为人阻碍土地执法,构成妨害公务等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5.土地复垦违法行为在处罚时,其改正期限根据项目合同或土地复垦方案中的期限确定,仍难以确定的,可通过听证会、专家认证会等方式确定。                                          

二、技术说明:1.本基准中的“以上”、“以内”,包含本数的注明“含”,未注明“含”的均不包含本数。2.各区分局严格遵照执行;县(市)局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对裁量标准进行细化和量化。3.部分土地类处罚事项因不可细化和量化,现暂不予列入本次处罚裁量基准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