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002977026G/2025-194516
市卫生健康局
主动公开
规范性文件
县级政策
BCXD67-2025-0001
卫生、体育、医保/卫生
2025-11-18
2025-10-23
面向社会
慈卫发〔2025〕82号
有效
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充分发挥财政扶持资金的规范引导作用,加快推进满足我市病原学阳性肺结核患者住院隔离治疗需求,特制订《慈溪市病原学阳性肺结核患者住院隔离治疗补助申请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慈溪市卫生健康局
2025年10月22日
慈溪市病原学阳性肺结核患者住院隔离治疗补助申请发放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等九部门《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24—2030年)》文件精神,严格执行2025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进行规范隔离治疗的规定,全面加强我市肺结核防治工作,进一步完善防治服务体系,强化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切实做好肺结核病例的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和早治疗,及时有效地控制传染源,持续降低肺结核发病率,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工作目的
(一)预防和降低肺结核的传播。
(二)完善肺结核医疗保障政策。
(三)开展防治工作质控和评价。
二、工作内容
(一)住院指征
按照《肺结核诊断》(WS 288-2017)和《结核病分类》(WS 196-2017)诊断的病原学阳性肺结核病例。
(二)出院指征
病原学阳性肺结核患者经过规范治疗,且临床症状和体征明显好转。
(三)住院费用补助
1、补助对象
拥有慈溪市户籍或慈溪市居住证明(慈溪市居住1个月以上),并在宁波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公共卫生临床中心接受住院规范化诊治的病原学阳性肺结核患者可申请肺结核诊治住院费用补助,并在出院结算时予以补助。
2、补助标准
A类:参加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者(包括城乡居民医保和城镇职工医保),其在接受肺结核传染期住院隔离治疗期间,扣除各类医保补助后,患者个人现金支付部分予以70%的补助。
B类:未参加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者,其在接受肺结核传染期住院隔离治疗期间,结核病诊疗范围内费用,患者个人现金支付部分予以70%的补助。
A类、B类补助上限均为6000元/人/年。
3、下列情形不在补助范围:
(1)患者合并非必须治疗的其他疾病,非抗结核治疗产生的费用;
(2)不按医嘱接受住院治疗的病原学阳性肺结核病患者;
(3)不接受规范治疗或不配合随访管理的肺结核病患者;
(四)补助方式
符合诊疗补助条件的肺结核病人提出申请,由主管医生填写《慈溪市肺结核传染期住院隔离治疗补助申请审批表》,病人签字后由宁波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公卫科医生负责审核,审核通过后,住院结束进行住院费用医保结算时一并进行减免。由宁波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先行垫付,经慈溪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审核后,按季度结算。
三、其他
(一)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3日开始实施,暂定2026年12月31日结束,实施效果评估后再决定是否继续。
(二)国家、省、市对肺结核检查、治疗等标准,医疗保险付费办法等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省、市的最新规定调整执行。
附件:慈溪市肺结核传染期住院隔离治疗补助申请审批表.docx
抄送: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市府办,宁波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宁波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慈溪市卫生健康局办公室 2025年10月23日印发
请下载PDF原文:
关于印发《慈溪市病原学阳性肺结核患者住院隔离治疗补助申请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