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002977026G/2025-194506
市卫生健康局
主动公开
文件解读
县级政策
卫生、体育、医保/卫生
2025-11-18
2025-10-23
面向社会
一、制定背景
结核病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重大传染病。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落实结核病各项防控措施,防治工作取得显著进展。全国结核病疫情持续下降,但是,当前我国结核病流行形势仍然严峻,是全球30个结核病高负担国家之一,位居全球第3位,每年新报告肺结核患者约74万例,结核病重返全球单一传染病死因首位,部分地区疫情依然严重,学校聚集性疫情时有发生,耐药问题比较突出,患者医疗负担较重,防治任务十分艰巨。
我市结核病长期面临结核病定点医院住院部的缺失,我市肺结核患者无法在我市进行住院隔离治疗的情况。在《关于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通知》和《浙江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25-2030)(征求意见稿)》均提及了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住院隔离治疗制度,为贯彻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十三五”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和《浙江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25-2030)(征求意见稿)》等规划,特制定出台《慈溪市病原学阳性肺结核患者住院隔离治疗补助申请发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有利于我市积极响应全省结核病防控倡议,全面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进一步完善防治服务体系,强化落实各项防治措施,降低我市结核病疫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制定依据
根据关于印发《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24-2030)》的通知(国疾控传防发〔2024〕19号)、《宁波市公共卫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通知》(甬公卫委办〔2021〕1号)等政策性文件制定。
三、主要内容
《补助办法》针对我市病原学阳性肺结核患者的住院隔离治疗问题,以满足我市病原学阳性肺结核患者的住院治疗需求,切实做好肺结核病例的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和早治疗,及时有效地控制传染源,持续降低肺结核发病率,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一)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及来源
资金使用范围为在宁波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公卫临床中心住院的肺结核患者的结核相关诊疗费用补助。经费来源为疾控中心的本级预算项目经费中调剂病原学阳性肺结核患者住院隔离治疗补助经费,原来应在本级预算项目经费中开支的结核病人免费医疗费等费用从重大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中去开支。重大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由卫健局细化给疾控中心。
(二)资金补助要求及标准
明确了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
1.补助对象
拥有慈溪市户籍或慈溪市居住证明(慈溪市居住1个月以上),并在宁波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公共卫生临床中心接受住院规范化诊治的病原学阳性肺结核患者可申请肺结核诊治住院费用补助,并在出院结算时予以补助。
2.补助标准
(1)A 类:参加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者(包括城乡居民医保和城镇职工医保),其在接受肺结核传染期住院隔离治疗期间,扣除各类医保补助后,患者个人现金支付部分予以70%的补助。
(2)B 类:未参加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者,其在接受肺结核传染期住院隔离治疗期间,结核病诊疗范围内费用,患者个人现金支付部分予以70%的补助。
A类、B类补助上限均为6000元/人/年。
3.下列情形不在补助范围:
(1)患者合并非必须治疗的其他疾病,非抗结核治疗产生的费用。
(2)不按医嘱接受住院治疗的病原学阳性肺结核病患者。
(3)不接受规范治疗或不配合随访管理的肺结核病患者。
(三)申报、审核和补助方式
符合诊疗补助条件的肺结核病人提出申请,由主管医生填写《慈溪市肺结核传染期住院隔离治疗补助申请审批表》,病人签字后由宁波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公卫科医生负责审核,审核通过后,住院结束进行住院费用医保结算时一并进行减免。
(四)提出工作要求
明确工作职责、加强绩效评估、严格专款专用、强化监督管理。
四、实施时间
2025年10月13日开始正式实施,暂定2026年12月31日结束,实施效果评估后再决定是否继续。
五、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1.解读机关:慈溪市卫生健康局、慈溪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2.解读人:李娜
3.联系电话:0574-63829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