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742183985L/2025-194713
市商务局
主动公开
规范性文件
县级政策
BCXD21-2025-0001
商贸、海关、旅游/其他
2025-11-26
2025-11-18
面向社会
慈商务〔2025〕134号
有效
各镇(街道)发展服务办,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冻猪肉储备管理,确保冻猪肉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动用便捷,做到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切实发挥应急保供作用,现将《慈溪市市级冻猪肉储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慈溪市商务局 慈溪市财政局
2025年11月18日
慈溪市市级冻猪肉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冻猪肉储备管理,确保冻猪肉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动用便捷,做到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切实发挥应急保供作用,参照《浙江省省级猪肉储备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冻猪肉储备,是指市政府为应对自然灾害和疫情等突发事件引发的市场异常波动和应急调控而储备的冻猪肉。
第三条 市级冻猪肉储备按照企业储备、市场运作、自负盈亏、政府补贴、服从调度、保障应急的管理机制,实行常年储备、动态轮换。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商务局牵头负责市级冻猪肉储备管理和组织实施年度储备工作;下达储备任务;对承储单位承储商品的数量、质量和安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根据需要下达投放通知。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冻猪肉储备经费的保障。
第六条 承储单位负责承担市级冻猪肉储备的收储、轮换、日常管理和动用出库,及时报送储备统计报表和业务报告,对市级冻猪肉储备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三章 承储单位基本条件
第七条 冻猪肉储备承储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仓储设施在浙江省域内,企业自有或租赁符合《中央猪肉储备冻肉储存冷库基本条件》(SB/T 10408-2013)要求的冷库,冷库储存能力在500吨以上,其中租赁库有效租期不得短于承储期。
(二)具备《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合法经营资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三)管理规范,制度健全,经营管理状况良好。
(四)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商品储存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五)具有监控等信息化管理系统。
(六)具有与储备任务相匹配的应急投放能力。
第四章 收储管理
第八条 市商务局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承储单位。同时,将相关情况抄送市财政局。每轮招投标的承储期为2年,逐年签署承储协议,并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若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市场出现价格异常等特殊情形,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商务局向承储单位发出包括储备投放的数量和投放统计等内容的通知,承储单位按照通知要求组织投放。
第九条 冻猪肉储备任务安排原则:
(一)原则上安排在中心城市具有较强中转、装卸、调运能力,交通便利的规模冷库。
(二)入库品种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带皮、去皮去膘冻片猪肉、预冷猪肉及其分割产品。
(三)入库储备质量必须符合《鲜、冻片猪肉》《分割鲜、冻猪瘦肉》最新国家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四)在承储期内,如承储单位无能力继续承担储备任务的,市商务局可在其他承储单位中调剂储备任务。
第五章 在库管理和储备补贴
第十条 市级冻猪肉储备实行专仓(专垛)或专栏储存、专人管理、专账记载和挂牌明示,确保数量准确、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管理规范。
第十一条 市商务局应对承储单位的冻猪肉储备数量、质量、安全、规范等方面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十二条 承储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市级冻猪肉储备日常管理,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市商务局。
第十三条 承储单位因自身原因无法承担储备任务的,应及时书面报告市商务局。
第十四条 承储单位应按规定时间落实市级冻猪肉储备收储任务,未经市商务局同意,不得调整更改。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不得将市级储备冻猪肉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第十六条 市级冻猪肉储备规模及补贴标准:储备规模300吨;承储补助标准每年每吨最高补助不超过2200元。
第六章 出库动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 市级冻猪肉储备由承储单位按规定在保质期内自行组织轮换,储备轮出后应当及时、保质、同品种、等量轮入,轮换期间最低库存数量不得低于储备任务的70%,轮换时间不得超过30天。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按时完成的,应当及时告知市商务局。
第十八条 若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市场出现价格异常波动或部分地区严重短缺甚至断供等特殊情形,由市商务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商定动用方案、下达动用指令并组织实施。
承储单位应根据动用情况充实储备,原则上45天内恢复原有储备。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承储单位应主动配合、自觉接受市商务局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市商务局对承储单位的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在库市级冻猪肉储备品种、数量、质量、安全和轮换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商务局责令其限期整改;发生以下情形的,市商务局可根据承储协议约定,扣减储备补贴、终止承储协议,并要求承储单位承担协议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
(一)承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连续亏损,不能正常生产经营,无法继续承担储备任务的。
(二)不执行储备动用指令或执行不力、延误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承储期内弄虚作假、账实不符,不配合检查的。
(四)承储期内储备品种、数量、质量、储存库点与承储协议不符的。
(五)未经市商务局同意,擅自轮库出售、动用市级冻猪肉储备超过规定的最低库存数量要求及规定补库时间的。
(六)将市级冻猪肉储备对外担保或清偿债务的。
(七)违反本办法和承储协议约定的其它相关义务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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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商务〔2025〕134号 慈溪市商务局 慈溪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慈溪市市级冻猪肉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