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820029789773/2025-194749

发布机构:

附海镇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政策层级:

乡镇街道政策

规范性文件编号:

BCXD99I-2025-0001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日期:

2025-11-27

成文日期:

2025-11-27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文件编号:

附政〔2025〕26号

有效性:

有效

附海镇翠柏花苑人才公寓转让有关具体问题解释说明

发布日期:2025-11-27 17:10 信息来源:附海镇

根据《附海镇人才公寓申购方案》(附政〔2014〕75号)规定,我镇翠柏花苑人才公寓已到达可上市交易的时间。为做好上市流通的相关工作,现根据上级人才公寓有关政策以及《附海镇人才公寓申购方案》规定,就翠柏花苑人才公寓上市流通的有关具体问题说明如下:

一、上市交易(产权转让)条件

(一)购房时间已满5年(自签订购房合同的日期计起),且购房后在附海企业工作满5年的,其人才公寓可上市交易,交易所得收益归人才个人所有。

(二)有以下特殊情况者,购房5年后允许其人才公寓上市交易,交易所得收益归人才个人所有:

1、因死亡、重大疾病等不可抗力导致购房者丧失劳动能力而离开附海企业的;

2、因到达法定退休年龄退休而离开附海企业的;

3、因考入机关事业单位(垂直管理的企业单位)等因素离开附海企业的。

(三)购房者购房后,因辞退、企业倒闭等客观原因未在原企业单位工作,但仍在我镇其他企业工作的,企业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

(四)在附海自主创业的人才,可视为在附海企业工作,但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注册的工商登记营业执照、本人在附海企业工作的证明等。

(五)办理上市交易审批需提供以下材料:

1、附海镇翠柏花苑人才公寓上市交易审批表一式两份;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人才公寓相关材料:购房发票、房产证、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提供以下购房后继续在附海企业工作满5年的证明材料至少一件:缴纳社保证明原件(其中社保需实时缴纳,补缴不作为证明材料)、个人缴纳所得税证明、原始工资单或历年银行代发工资凭证(公司财务部门存档凭证中的工资单复印件,加盖公司财务章)。

(六)购房人补齐土地收益金和土地出让金后取得房屋完全产权,土地收益金价款为:(购房时附海镇商品房均价-原购房单价)*购房面积/(120÷x)(x=120-购房者购房后在附海镇工作月份数)。

二、不满足上述上市交易条件须转让人才公寓的,可由附海城镇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按原销售价格回购(不计利息和税费);或由购房人按购房时原市场价补交人才公寓差价,差价为:(购房时附海镇商品房均价-原购房单价)*购房面积。

三、对购房时以弄虚作假或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得人才公寓的,由附海城镇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按原销售价格收回人才公寓,或责令其补交人才公寓差价,差价为查实该行为当年度同地段商品住房的价格差或购房时同地段商品住房的价格差,二者孰高。

附件:《附海镇人才公寓上市交易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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